去年的馬王政爭,導致立法院今年1月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違法監聽行為,包括檢調單位聲請程序更加嚴格、監聽限1人1票、另案監聽不具證據能力,不過,檢警調以辦案工作窒礙難行為由,尋求翻案。政院日前完成再修正草案的政務審查,刪除第11條之1通聯紀錄票須法官同意,以及第18條之1另案監聽、違法監聽不具證據能力的規定,該草案將於今天(16日)行政院會通過。
修法後遭致反彈 檢警稱不利辦案
通保法1月中在立法院修正通過後,檢、警、調與海巡等辦案機關反彈不斷,曾大動作在北、中、南、高4地召開記者會,批評修正後的通保法嚴重衝擊社會治安,「離譜、窒礙難行」,簡直是「打擊治安、保護犯罪」,希望再次修法。法務部2月間即開始研議修法,行政院自7月以來召開3次以上的政務審查,並於日前拍板定案,刪除第11條之1和第18條之1,回復今年1月修法前規定。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受訪時表示,1月中通保法修正後對監聽規範過於嚴苛,不利於檢警辦案,第18條之1對於另案監聽取得內容的證據能力認定弄得太複雜,這次修法將刪除該條文,回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亦即由法官判斷另案監聽取得的內容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讓理論與實務一致。此外,第11條之1通聯調閱限制過嚴也將刪除,回歸警察可直接向電信公司調閱涉案相關人的通聯紀錄。
法界直呼太扯了 僅贊同適度修法
對於這樣的修法內容,法界直呼「太扯了」、「大開人權保障倒車」。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第18條之1有3項,分別為另案監聽、目的外監聽(黃世銘條款)、違法監聽的證據排除與毒樹果實原則,其中尤以第3項特別重要;年初立法院修通保法前,原通保法第5條第5項,就是後來第18條之1第3項的精神,現在若將第3項刪除,等於將毒樹果實原則也拿掉了,「這樣太扯了」。
第18條之1第3項規定,違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在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都不能作為證據。錢建榮說,「所取得之內容不能作為證據」就是證據排除,「所衍生之證據不能作為證據」就是毒樹果實原則。所謂毒樹果實原則,是比喻違法監聽是毒樹,因違法監聽衍生的證據(果實)也是有毒,因此也不應做為證據。
錢建榮指出,第3項重點在「所衍生之證據」,比如違法監聽某案,卻意外聽到甲要賣毒品給乙,甲在電話中告訴乙在士林倉庫有批海洛因,檢調據此申請搜索票到士林倉庫查緝到海洛因,這樣的證據也應排除,這就是美國法的毒樹果實原則,這個理論主張第2次中毒證據不能用,但過去最高法院都以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由不作為,但其實2007年那次修法就有法源,就在第5條第5項。
至於第2項,則是明定合法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並應銷毀。錢建榮說,這項又稱「黃世銘條款」,也就是「目的外監聽」,去年馬王政爭起源,就是檢調監聽法官陳榮和涉貪汙案,後來擴線監聽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聽到別的證據,如此另案監聽可能淪為打壓政敵的工具,立法院因而大修法,完全不讓檢調用監聽取得內容當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