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通過糾正教育部 處理高醫董事會非法擴權案

高雄醫學大學(圖/高醫大秘書室提供)

高醫董事會爭議事件歷經十年餘的調查後,監察委員針貶八大議題,指出高醫董事會不僅不合情理,更有不合法的擴權,糾正教育部之處理方式。高醫大表示,監察院針貶的這些議題應當是改革的依循,感佩監察委員切中時弊,全體高醫人應正視此案,繼續堅持改革。

依據報告提出相關事證與法律依循此次報告整理提到以下事證與法律依據

董事會在修正捐助章程時,意圖1)更改校名為「中和學校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2)以新增「謀本法人之多元發展」,不符合私校法學校法人的設立目的,錯誤地擴增董事會直接辦理醫療;3)無視杜聰明博士創辦之史實,竄改為「創辦人為陳啟川先生」;4)違反私立學校法對附屬機構盈餘處理規定,企圖以「本法人之附屬機構……其有賸餘款者,應由董事會決議依法運用」來直接管理院務與運用盈餘;5)擴大董事會職權,想以「訂定附屬機構及受委託經營事業負責人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辦法辦理」來直接任命與任免醫院院長,干預校長人事權等。監察委員整理出董事會藉由修改捐助章程達到非法擴權之事證。

依法「董事會支用之業務費…為行使私立學校法規定職權所需。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150萬元」。使用附設醫院的經費來支出董事會辦公室裝潢及董事出國支出,是不合法律規定的。董事會行使職權之業務經費每年應不得超過新臺幣150萬元。高雄醫學大學與醫院銀行帳戶及銀行定存單不應有董事長之印鑑章等情事。

董事長、董事會違反私校法而干預校務與附屬醫院院務。例如,1)董事長於存款帳戶間進行轉撥時之經費請撥單、支出傳票等內部文件內核章;2)董事會要求學校與醫院金額達400萬元以上之專案採購以外之財務、勞務採購、或金額達8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需事前報請董事會或其授權小組監督;3)由董事會或董事長同意授權成立專案採購小組與小組名單;4)學校及醫院合計82個銀行帳戶及銀行定存單均有董事長之印鑑章;5)董事會召集組成「國際學術研究大樓新建興建委員會」並涉入相關業務;6)董事會設置多個「三人小組」直接召集學校或學校附屬機構之主管面談並指示等。這些都是董事會對校務與院務的干預。

董事會未遵守教育部指導,不確實處理具爭議之「校長考核與監督辦法」(按:校長選聘及解聘辦法也有相同問題)。依照大學法,副校長之職權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爰其任用係屬校長權責,在尊重校長用人權的原則下,不宜再報經董事會同意。其他主管也應該尊重校長任命,不宜再報經董事會同意。

附屬醫院為依照私校法50條所設立,是以學校為主體,非董事會所有。因此,附設醫院JCI評鑑、旗津醫院評鑑、賠償保險公司等案都應該依照符合私立大學組織體制之行政流程,不應跳過學校由附屬機構逕行通知或提案至董事會。應當多加思索附設醫院略過學校逕行提案之原因及高醫發展的影響。 (相關報導: 大醫院淪為小金庫,衛福部修法強制非醫療收入用於教研社會救濟 更多文章

董事會多涉學校及附屬機構之各項問題的延誤處理,已經耗損法人及學校應有之發展機會。應當正視相關陳情不斷擴大,致耗費教育、社會成本。有關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之採購涉有「不恰當的營照(按:應為造)廠商」、「怪異的限制性招標」、「為何都是○○○第一次就得標」……等情一節。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之相關採購案,仍需深入且全面性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