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無良司法─罷免連署非必要之「政治羈押」

罷免連署最近動輒被檢察官搜索約談甚至聲押。圖為罷免立委張宏陸志工在街頭尋求民眾參與罷免連署。(柯承惠攝)

隨著近期罷免潮蔓延,藍營發動的多起反罷免綠委連署案引發爭議,發現提議人名冊除了有死亡連署外,還有為數不少的冒名連署及重複連署,涉有《刑法》偽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接續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被聲押獲准後,涉入罷免綠委連署不實案的新北市黨部書記長陳貞容,今日經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國民黨批評此舉為「政治追殺」,指控民進黨操控司法,步步推動台灣走向獨裁與實質戒嚴。筆者必須嚴正指出,刑事司法手段應謹守羈押為「最後偵查手段」,羈押涉及剝奪人身自由,具有高度強制性與痛苦性,非必要不得輕率適用。目前部分檢察官偵辦案件時,似乎將「羈押作為取供」的主要工具,與過去屈打成招的情形本質上如出一轍。既然發現並掌握大量死人連署的文件,基於死人連署的犯罪事實明確,偵查重點在找出誰人指揮及誰人執行?因此,常態的偵查作為,應該先是請警調人員佈線訪談,蒐集藍營連署的實際操作程序、起始點先後、作業手法、各處主要負責人及實際參與的人員、志工,之後再一一約談、對質質問確認,即可將實際執行者的範圍有效縮小、甚至鎖定,原則上已經不一定要搜索,更無羈押的必要。除非收網約談及偵訊時,實際執行死人連署者堅持不說明,經過交互比對供詞也無法鎖定實際操盤人時,這時動用強制拘提及搜索,才算合理有據,但仍然沒有羈押人的必要!這次,檢調搜索國民黨新北板橋等黨部及拘提訊相關被告問後,聲請羈押被地院駁回以交保釋回被告,檢察官不服提抗告,高院審理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雖然重大,且有事實認定有串證及滅證之虞,但卷內有客觀事證可供調查或鑑定,並非一定得完全仰賴被告與共犯間一致供述才可釐清,以具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等手段,應可替代羈押而確保偵查程序順利進行,新北地院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認為檢察官抗告無理由」,因此裁定駁回抗告。 (相關報導: 風評:賴清德的軍令狀VS蔡正元的電子鐐銬 更多文章

高院不必羈押的理由,充分展現輕罪羈押不符比例原則,何況偽造連署依法本就排除不計算入連署數內,根本不影響連署結果;高院理由更指出卷內證據可以進一步勾稽調查找出那些人是涉案者的辦案程序,這才是司法程序正義法律原則的充分展現。另外,看守所環境惡劣,冬冷夏熱,多人於一室,生活條件極差,導致部分被告為求出去而產生「亂咬」情形,對查明真相未必有實質助益,反而可能形成虛假供述。現在的作法,好像只差沒有像過去那樣偷偷動手打人。司法是按照程序正義來發覺真相的地方,難道刑法老師所教的程序正義都還給教授了嗎?尤其是預設立場為辦而大規模同步搜索查辦,好像在對付貪污、殺人犯,實在可惡。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羈押必須符合特定要件,除了犯罪嫌疑必須重大外,還必須有例如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或有逃亡、或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三項條件之一。司法實務上需符合至少兩項條件,方可羈押。然而,偽造死人連署等案,因為偽造證據明確,只差是誰做的情況下,如上引高院理由,早晚可以調查勾稽釐清是誰,沒有羈押必要,但現今檢方頻以「Line訊息回收」、「遺失手機」等情節作為湮滅證據理由,動輒聲請羈押理由,當然會引發法界包含檢察官的質疑適用過當。況且,現代通訊中刪除訊息或回收錯字已屬常態,檢方若一概認定為「滅證」理由,未免過於牽強。筆者呼籲檢方,不要將刪訊回收等一般現象,輕率當作羈押理由,否則,只會重創司法公信。這些案件退萬步言,就連搜索原則也沒必要,檢調只要有佈線調查,可就提議領銜人等名義上的帶頭者,約談或偵訊供出實際帶領者及各連署站的實際經營者及主要志工,這樣檢察官就能往下追查到底死人連署單來自哪裡、誰可能涉案等,根本不必搜索,除非被約談人不說出來,讓檢察官無法繼續往下追查,才有搜索的必要性!筆者認為,這種案件真實的沒有羈押人的必要,因為縱使實際主事者彼此推託,導致不知道是誰主事偽造的,最壞的情況,也可以把他們掛名的及實際經營的一起當共犯起訴即可,不必押人,押人其實就是不會辦案或者是替政治力服務而已!!台灣司法歷經多年改革,才逐步擺脫警總、軍法時代的人權侵害,如今若因辦案績效或配合長官壓力而倒退回以惡劣環境羈押逼供的模式,將對司法信賴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押人取供並非唯一手段,司法良心不應被犧牲在辦案績效上。*作者為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