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歷史改編劇《斯卡羅》好評連連,劇中的關鍵人物李仙得(Charles W. Le Gendre)也成爲討論熱點。李仙得是一個傳奇人物,他原是法國人,後來去了美國加入美國籍,參加南北戰爭,戰後又向亞洲進發。他以私人身份、憑一己之力影響十九世紀後期的東亞局勢:他當過美國駐廈門領事,單槍匹馬地到台灣與原住民簽訂「南岬之盟」(即《斯卡羅》的主題);做過日本的顧問,力主日本攻打台灣,即牡丹社事件;後來還成爲朝鮮國王的顧問。
説來有意思,與李仙得幾乎同時,美國還有若干個經歷非常相像的人,都憑一己之力撬動世界各區域的進程。其中一個正與最近世界焦點相關──哈蘭(Josiah Harlan)。哈蘭在19世紀中期單人匹馬到阿富汗,游走於幾大勢力之間,最後幫助阿富汗國王多斯特·穆罕默德汗(Dost Mohammad Khan)復辟和抗擊英軍,推遲了英國侵略阿富汗的日程,左右了英俄「大棋局」(The Great Game),最後因有功而被封爲「古爾王子」(Prince of Ghor Province)。這裡強調一己之力,就是説他們雖然都是美國人,有的甚至曾是美國駐外官員,但他們主要活動背後都沒有美國國家支持,甚至國家明確反對。比如李仙得在牡丹社事件中的角色,美國政府就相當反對並一再強調與己無關,他最終也辭去了外交官才為日本服務。這是當時美國在亞洲謹慎外交政策的反映。
宣稱台灣無主地,把台灣拉入大國競爭視野
李仙得所著《中國主權及於台灣番地嗎?》是研究台灣歷史和國際法不可忽視的著名文獻(翻拍自網路)
李仙得生涯的最得意的時光還是在牡丹社事件,正是他向日本力主台灣東部在國際法上是無主地,又向日本提供台灣東南部的資料,日本才發兵攻打牡丹社。這個事件是繼17世紀荷西中日競逐台灣之後,第二次把台灣拉入大國競爭的視野,成爲台灣近代史的開端。他在1874年撰寫的《中國主權及於台灣番地嗎?》(Is Aboriginal Formosa a Part of the Chinese Empire?),也成爲研究台灣歷史和國際法不可忽視的著名文獻。本文主要討論這個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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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仙得的獨到之處就是首先從國際法闡述了反面意見,寫出了《中國主權及於台灣番地嗎?》,認爲台灣中的「台灣番地」(Aboriginal Formosa)不屬中國。
台灣在東亞歷史中很獨特。台灣長時間是一塊在國際法意義上的無主地。這裡強調國際法意義,是要強調台灣不是沒有主人,台灣原住民是台灣最早的主人,只是在「國際法意義上」算不上主人:西方起源的國際法一開始就把「未開化民族」摒棄在「主人」之外。儘管現在中國說台灣「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但中國第一次佔領台灣還是17世紀末期清朝康熙年間的事。考慮到台灣是這麽大的島嶼,距離中日兩個大國並不遠,而且在鄰近的琉球群島上也早有國家──當時台灣被稱爲「小琉球」( Lequeo pequeno),儘管台灣島的面積遠遠大於琉球列島──此外,與台灣島不遠的澎湖列島上也曾有過建制,台灣長期處於無主地狀態的確非常獨特。
國際第一次對台灣的爭奪在17世紀。1624年,荷蘭東印度公司佔據了東南部的台南(熱蘭遮城)。1627年,西班牙人佔據了東北部的基隆(雞籠)。1642年,荷蘭攻陷雞籠,趕走西班牙人。1662年漢人鄭成功(與日本人混血)趕跑了荷蘭人,在台灣建立鄭氏政權。1683年,清朝攻陷台灣,把台灣兼併,這是第一次由中國管轄了台灣。這個年代和西方國家在大航海時代在美洲和亞洲推行殖民活動的年代基本重合。荷蘭人殖民台灣本來就是其全球殖民活動的一部分。在1683年清朝佔領台灣時,英國人已在美洲大陸建立了最初13個殖民地中的大部分。
中國佔領台灣後,不少國家視整個台灣屬於中國。李仙得的獨到之處就是首先從國際法闡述了反面意見,寫出了《中國主權及於台灣番地嗎?》,認爲台灣中的「台灣番地」(Aboriginal Formosa,以下稱「台灣原住民地區」)不屬中國。
以國際法思維替日本侵台建構理論基礎
李仙得首先指出,荷蘭人建立的政權不包括原住民地區,鄭成功(見圖)奪取荷蘭人領土,清朝奪取鄭氏的領土,也當然不包括原住民地區。(取自維基百科)
李仙得在文章中提出幾個觀點。首先,中國從未對台灣原住民地區擁有任何主權;其次,即便中國曾對台灣原住民地區有過一些權利,這些權利也不足以構成主權;再次,即便中國曾有過這些權利,一旦中國無法持續地行使這些權利,就等同放棄了這些權利;最後,既然中國從沒有或者已放棄了這些權利,那麽其他國家就有權佔領台灣原住民地區。這些觀點構成了一個邏輯鏈,最後論證了「日本有權佔領台灣原住民地區」。
荷蘭人建立的政權不包括原住民地區,鄭成功奪取荷蘭人領土,清朝奪取鄭氏的領土,也當然都不包括原住民地區。李仙得指出,美國西部領土是從在當地已建立了政權的法國、墨西哥等國家取得,其中包括印第安人地區,但清朝並未從鄭氏手中得到原住民地區。
通常,一個國家佔領了一個島嶼,就有很大機會被承認佔領整個島嶼。在19世紀後期也確實有國家認爲「台灣是屬於中國的」(比如李仙得的母國美國)。這在國際法上被稱爲「領土完整性原則」。這個原則不是絕對的,也有反面的例子。比如,日俄在庫頁島,英荷在加里曼丹島(今馬來西亞和印尼),法國和西班牙在伊斯帕尼奧拉島(今海地和多米尼加共和國)、智利和阿根廷在火地島都建立的分割式統治。可見,島嶼的領土完整性原則並非金科玉律。但以上的例子都和台灣有點不同。庫頁島的例子是日本俄國同時各自在南北開拓最後達成平分協議;加里曼丹島本來整個島都是有主地(屬於文萊蘇丹),英國和荷蘭從不同方向侵蝕;海地是法國從西班牙手中通過條約割讓而來的;分割火地島屬於智利和阿根廷同時爭奪的相持不下的結果。
李仙得首先指出,儘管清朝兼併了台灣,但只佔領了台灣西部,沒有佔領原住民地區。他首先從「領土繼承」角度論證,荷蘭人建立的政權本來就不包括原住民地區,鄭成功奪取荷蘭人領土.清朝奪取鄭氏的領土,也當然不包括原住民地區。他指出,把台灣原住民地區和美國印第安人地區相比是錯誤的。因爲美國西部領土是從在當地已建立了政權的法國、墨西哥等國家取得,它們建立的領土包括印第安人地區,於是美國取得的領土自然就包括印第安人地區。但清朝並沒有從鄭氏手中得到原住民地區。這個説法的準確性值得商榷:法國和墨西哥當時只是「主張」了那些印第安人的土地,而沒有實際建立政區,這和他接下來的觀點(即必須有實際統治才能算行使了主權)相抵觸。當然,鄭氏連「主張」原住民地區都沒有,所以他的這個類比也不能說錯。
清朝在台灣建制僅不及原住民地區
現存台中的土牛原漢界碑(照片提供:台中市府文資處)
他進一步引用好幾幅地圖,説明清朝在台灣建制僅限於西岸,台灣中央山脈以東則屬於「生番」之地。清朝最早建立界碑「原漢界碑」,在地圖上劃出「土牛紅線」以表示區隔。(我們知道,台灣東南部包括花蓮、台東與屏東恆春半島在19世紀70年代「開山撫番」之前沒有建制。))
接下來,李仙得引用瑞士法學家伯倫知理(Johann Kaspar Bluntscheli)彙編的國際法文本中的説法「如果一個國家不能再某塊土地上建立政治組織或教化(civilize)那裏的野蠻人,那麽它就沒有權利整合(incorporate)兼併這片土地。」繼而舉出很多事例説明,當時原住民地區是未經教化的。
李仙得文章中沒有討論過稅收問題,很可能他並不了解而遺漏了。不得不說,從法律角度出發,這是他論證中的弱點。後來稅收也稱爲清朝反駁的觀點。
這種説法也有漏洞。關鍵在於何為「建立政治組織」以及「教化」。在台灣東南部的情況其實有點模糊,這些地區並未建立政區,但各原住民有番社,這算是一種政治組織,而如果清朝和番社之間有管轄的證據,這也算「建立政治組織」。清朝其實在台灣有實行「贌社」和「社餉」制度,嚴格地說,可算是對台灣原住民的稅收,即一種統治方式。
贌社先是一種貿易專賣制度,從荷蘭人統治就開始:政府把台灣東南部原住民村舍的交易權招標,得標的承包商可以壟斷與該村落的交易,但必須每年給政府交稅。在鄭氏台灣時期和清朝佔領台灣初期依然如故。這時的贌社更應被視爲對交易商的專賣權稅,而不是對原住民徵稅。贌社後來演變為社餉制,按照原轉賣權數額直接徵稅,性質上才是真正稅收。到了乾隆年代,演化為丁稅更是稅收無疑。以上這種説法當然不是沒有漏洞的。但李仙得文章中根本沒有討論過稅收問題,很可能他並不了解而遺漏了。不得不說,從法律角度出發,這是他論證中的弱點。後來稅收也稱爲清朝反駁的觀點(見後)。
「羅妹號事件」證明清廷管不了也不願管原住民
台灣總兵劉明燈率幾百士兵進軍恆春半島但受阻。他經過恆春半島福安村題名碑(屏東縣車城鄉公所網站)
但接下來,李仙得的強項出現了,那就是他大幅引用自己在「羅妹號事件」中的親身經歷,有力地論證,中國官員根本管不了、不願管台灣東南部原住民。
1867年2月美國商船羅妹號(Rover,又稱羅發號)在漂流到恆春半島擱淺,包括船長在内的14人被排灣族原住民殺害。逃生船員到台灣府報案,被官員以「生番地區不歸王化」為由不加處理。李仙得當時是廈門領事,與中國官員交涉被中國官員推搪,還以土牛紅線説明番界線之外的土地不在版圖上:「臺地生番穴處猱居,不載版圖,為聲教所不及,是以設有土牛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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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軍在6月發動福爾摩沙遠征(Formosa Expedition)戰局不利,於是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正式向中國發出外交照會,要求中國處理。這樣中國才終於派台灣總兵劉明燈率幾百士兵進軍恆春半島,但同樣受阻。李仙得不得不自己出馬,通過英國商人必麒麟(William. A. Pickering)搭綫,在劉明燈等人陪同下到達恆春半島與原住民首領Tokitok(卓杞篤)會面。這次會面達成口頭協議。劉明燈還在福安村勒石「劉提督碑」。但美國此後一再要求中國在台灣東南部切實管治,杜絕殺害外國人事件再發生,卻遭到中國推搪。最後,李仙得因清朝不作爲,決定繞過中國政府,在1869年再到恆春半島與原住民書面簽訂「南岬之盟」。
1869年正式簽訂「南岬之盟」時,只有美國人和原住民代表,沒有中國參與。這讓李仙得有理由主張,中國即便曾經有過對原住民地區的主權,但至少在1867年到1869年這段時間也已放棄了。
在這個過程中,美國如前所述把包括台灣東南部在內的整個台灣都視爲中國領土,但中國政府表現讓李仙得搜集了大量「台灣東南部不屬中國」的證據:第一,清朝多次表示台灣東南部不在其版圖,表示不願管,不能管,在美國再三要求下才出兵,還出師不利,説明真的管不了。第二,美國軍隊出征琅嶠 (如今屏東恆春),中國沒有外交抗議,譴責美國入侵。第三,在1867年第一次談判時雖有中國官員在場,但談判方是美國人和原住民,中國官員看來是輔助美國的説客。如果恆春半島是中國領土,那麽站在談判桌一方的應該是中國官員而不是原住民。第四,美國一再要求中國管束原住民,中國再三推搪,顯示沒有意欲管治。第五,1869年正式簽訂「南岬之盟」時,只有美國人和原住民代表,沒有中國參與,該文件還列入美國外交文書,得到美國政府認可。
這些證據令李仙得有理由主張,中國即便曾經有過對原住民地區的主權,但至少在1867年到1869年這段時間也已放棄了,於是根據他的邏輯鏈,台灣東南部地區在1869年左右狀態,就被解釋為不屬中國。
最了解台灣且具備國際法知識的西方人
李仙得即使不是當時最了解台灣的西方人,也肯定是最了解台灣同時具備國際法知識的西方人。他的論證成功推動了日本的進攻臺東的計劃。當然,對日本而言,進攻恆春半島的目標並不一定非要兼併不可,而更希望鞏固自己在琉球的主權:因爲牡丹社事件的起因是琉球船民被當地原住民殺害,日本為琉球船民出頭,就可成爲日本管轄琉球的證據。
中國的應對幾乎全面落入日本和李仙得預想的設計中。1873年3月,副島種臣以到中國換約及恭賀同治親政的契機,以「中國派遣特命全權大臣」的身份帶上李仙得到北京,與中國總理衙門交涉。當被問到:「貴國對狂暴虐殺琉民之生番又曾何處理?」吏部尚書毛昶熙及戶部尚書董恂答以「此島民有生熟兩種。熟番逐漸服從我王化 , 但生番我朝實莫可奈何。由於乃化外之野蠻 , 故極難治理。」 日本人繼續說:「既然是化外孤立的蕃夷 , 則歸我國獨立處置。」 暗示日本有意征讨台湾番地,毛董兩人未有反對。就這樣,日本抓住了毛、董的話,強調中國承認生番是化外之民,不能管轄,找到了「生番地是無主地」的證據,最後出兵台灣。
中國官員固然是掉入陷阱,但對台灣東南部實際上缺乏管治才是真正死穴。在以後交涉中,中國意識到大事不妙,於是才強調這些地區是中國領土,舉出諸如《台灣府志》中有記載生番、戶部冊籍說生番也向清朝納稅、化外之地不等於無主地等説法。但被日本反駁以地圖、中國沒有管轄生番、即便曾經管轄也荒廢了(羅妹號事件)、沒有處置行兇者、以及毛董兩人的話強調這些地區是無主地,中國依然落在下風。
英國駐華公使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Sir Thomas F. Wade)斡旋下,日清簽訂的《北京專約》,日本才承認生番地區屬於中國。(圖/翻攝自網路)
正由於李仙得敏銳的國際法意識,改變了台灣和琉球的命運,牽動了整個東亞大勢,為亞洲近代化進程寫下不可跳過的一筆。
幸好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Sir Thomas F. Wade)的斡旋、日軍瘟疫嚴重、日本的首要目標是琉球等原因,最後日清簽訂的《北京專約》,日本才承認生番地區屬於中國,但中國也承認日本出兵地區是「保民義舉、清國不指以為不是」,還補償了日本的損失,即等同承認琉球屬於日本,又承認了在恆春半島原住民地區是否屬於中國的爭議中自己也有不足之處(否則,侵略方何來「義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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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中國「開山撫番」加緊完全控制台灣,日本則兼併了琉球,同時在進攻台灣時發覺了清兵的軟弱,嘗到甜頭,於是著手在朝鮮挑戰中國,日後與中國開戰也把奪取台灣作爲目標。可見,正由於李仙得敏銳的國際法意識,改變了台灣和琉球的命運,牽動了整個東亞大勢,為亞洲近代化進程寫下不可跳過的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