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台灣各語言發展、傳承,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7)日上午完成《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審查,不須黨團協商,將送院會討論。《國家語言發展法》明定,政府應建置普查機制與資料庫,並健全語言教育資源等,此外國民參與政府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的國家語言,政府機關並須提供通譯服務。
《國家語言發展法》明定,保障台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傳承、發展、復振。文化部長鄭麗君今日出席並說明,國家語言是保障固有族群的語言,並非是官方語言或母語政策。
《國家語言發展法》並規定,政府應建置普查機制及資料庫系統、健全教育資源及研究發展、強化公共服務資源及營造友善使用環境、推廣大眾傳播事業,及各型式傳播服務,以及其他促進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發展。對此綠委蘇巧慧提問,所謂「傳承危機」是否會有分級與優先次序?文化部表示,將於施行細則中明訂。
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政府並應定期調查,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建置語言資料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主管機關,研訂標準化的國家語言書寫系統,而考量到本法案保障範圍還包含手語,朝野立委討論後決議加入條文,書寫系統除一般語言文字書寫外,亦包含拼音,手寫輸入,及其他表達方式等。
《國家語言發展法》並保障,國民參與政府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的國家語言,政府機關並須提供各語言的通譯服務;此外,地方主管機關得經地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特地區域通行的國家語言。對此鄭麗君解釋,通行語並不是單一語言,是肯認它是地方通行語言,在使用上如設立標示、提供服務要去保障,這是由地方行政、立法機關去討論。
該法並規定,政府應獎勵出版、製作、播映國家語言之出版品、電影、廣播、電視節目,並加入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得補助、獎勵相關法人及民間團體。 (相關報導: 台語頻道有影嘸?鄭麗君:爭取編列明年設置預算 | 更多文章 )
此外,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但考量到新舊課綱施行期程,此規定須待108年新課綱實施3年後才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