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劣油案在彰化地院一審首判魏應充等人無罪後,引起社會一片譁然,對此,彰檢於29日發布新聞稿不滿法院要求檢方舉證無限上綱,罕見地,彰化地院竟也於同日下午發布新聞稿反擊,強調檢方無法說服法院被告有罪,法院自然依無罪推定原則,為無罪之判決。彰化地院更表示,希望大家能一起「維護司法的獨立審判」並理性討論,而非「憑片段理由即出於情緒性或臆測式的指責」、「亦非國家之福」。
彰地院日前就頂新劣油案一審判決魏應充、常梅峯、陳茂嘉、曾啟明、蔡俊勇、楊振益等6人無罪,引發社會大眾不滿,紛紛指責法院或是檢方,彰檢於29日發布新聞稿,不滿法院要求檢方舉證無限上綱,「要求證明到豬隻健康程度,無視於越南官方直接行文告知大幸福公司不具食用油生產資格,僅能出口飼料油。」
法院:檢方無法說服法院被告有罪 自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對於彰檢及社會大眾的批評,彰地院也罕見地在數小時內同樣以新聞稿回應:「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為無罪之判決。」
彰地院表示,無罪推定乃是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在檢方提供的證據無法明確證明被告確有罪嫌,法院自然依無罪推定原則,為無罪之判決。
法院:並非不知社會大眾期待 正因如此更加謹慎
彰地院進一步說明,法院並非是依循社會大眾之所向,而是要維護獨立審判的重要性,「如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有不足,法院仍照單全收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非但與無罪推定之原則有違,且被告一旦被檢察官起訴即難逃遭法院判決有罪之命運,人權將無法確保,無辜被告勢將身陷冤獄,如此的司法才真的已死,絕非人民所需要或期待的司法。」
「本案承審之合議庭法官就本案所涉情節,並非不知社會大眾之期待,因此乃有系統之依序審理,詳細調查各項證據,並兼顧程序及實體正義」,彰地院認為,問題就出在食安法規範不夠嚴謹、檢方舉證不足,「在此情形下不任意判決被告有罪,以迎合民眾之認知,非有超然之勇氣與堅持,或若無維護審判獨立之堅定使命感,何會甘冒遭大眾撻伐之風險?」
最後,彰地院也希望,「各界能詳閱無罪判決之全部理由而理性的討論,勿僅憑片段理由即出於情緒性或臆測式的指責」,這亦非國家之福。檢方也都還可以就此案繼續上訴,「屆時亦可提出足使法官相信的有力佐證」。
彰化地方法院新聞稿全文
針對本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訴字第314號被告頂新公司等被訴詐欺等案件判決後,引發社會大眾不滿,輿論指責不符社會期待乙情,謹說明澄清如下:
按審判獨立乃法官獨立行使審判職權,本院一向積極維護法官之此項憲法保障,俾保障法官能忠實執行憲法所賦予之審判職務,不受任何干涉。因此就法官本於法律確信依法所為之判決,均予以尊重,理性社會大眾當會認同本院一起維護與尊重審判獨立之努力,以建立國家可長可久之司法獨立審判制度。 (相關報導: 頂新案》痛批法官只看成品不問原料來源 彰檢將提上訴 | 更多文章 )
又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已經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在案。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