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中物語:Ctrl+z的責任政治

長期在立法院前靜坐的公投盟蔡丁貴教授,大概想不到為了他的路權被取消,引爆411包圍中正一分局。(吳逸驊攝)

3月17 日立法院的「張慶忠 30秒事件」,造成社會反彈,最後引爆 318佔領立法院行動,最後逼得國民黨讓立院黨鞭林鴻池和張慶忠一起出面道歉,他們說:「好吧,那退到 30秒之前,按朝野協商結論逐條審查服貿」。

立法院的會議主席握有支配影響議事進行的大權,這也是內政委員會2位召委張慶忠和陳其邁會力爭「服貿協議」與「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主因,張慶忠在3月17日那「火速30秒」事件,一直到31日才由黨鞭林鴻池陪同出面,為「造成社會不安和疑慮」致歉,道歉理由並非「撕毀朝野協商結論以及主席違背議事程序」,黨鞭林鴻池雖請辭以示負責,但卻在記者會當場宣告,4月2、3日再由張慶忠主持聯席會審查服貿,不承認前一周國民黨刻意缺席的聯席會做出「先立法,後審查」之決議,也無視學運仍在進行、王金平也仍在持續召集朝野協商,以致於2、3兩日議事再度停擺,委員會外發生陳為廷怒嗆被架離、公投盟肉身擋車等零星衝突。到如今張慶忠還是沒為破壞議事程序和協商共識負起任何政治責任,昨天再度搶先召開尚未付委的監督條例公聽會,最後遭到杯葛流會。

4月9 日,台北市中正一分局永久禁止公投盟集會遊行資格,同樣引發反彈, 4月11 日驅離立法院廣場的公投盟更引爆導火線,造成當晚網友自發集體「路過中正一分局」的衝突。結果 2天後,台北市警察局又說:「好吧,那恢復你們申請集遊的權利」。

集會遊行本為憲法以及兩人權公約保障之基本人權,《集會遊行法》第11條及第15條有規定主管機關「許可」及「撤銷」集會遊行申請之標準,也就是說, 主管機關只能在每一次申請時許可或不許可,或是在許可後再依法撤銷。但從未有一條法律准許主管機關宣布「日後不予許可」任一團體或個人申請集遊,中正一分局的這紙公告於法無據,甚至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精神相牴觸。一直到13日市警局才宣布,中正一決議同意公投盟之申復准予集會,並言之鑿鑿說,中正一會基於尊重人民言論自由,依兩公約及憲法保障人權之原則處理。

「張慶忠違背逐條審查的朝野協商結論」和「中正一分局設集遊黑名單」二件事,最後都在人民上街激烈抗爭之後,讓握有權力者同意「回到上一步」來依「法」或依「程序」處理,稍微平息了爭議。於是,我們總是會看到,這群擁有權力、或是負責代替國家機器執行法律的公僕,當他們嚴重違法的情事被人民揭露了,招來漫天蓋地的民意反彈之後,好像只要說「既然有人認為我們這步犯規了,好嘛,那我們退回上一步再走,這樣大家開心了吧」,一切就落幕了。

問題在哪裡?問題在於,為什麼違反法律也是你們說的算,回復也是你們說的算,難道不必追究法律責任?難道不必追究政治責任?一個政府違反憲法價值、一個代議機構主席違反了會議程序,只要按下Ctrl+z回到上一步,就可以假裝沒發生過這回事,就可以船過水無痕?還搞得一副「這是我賞你」的樣子?

很遺憾的是,一直以來這個體制,從來沒有改變過、從來沒有檢討過。經過了服貿審查以及318運動的各種紛紛擾擾,該檢討的、該追究的,通通都不應該隨著「回到上一步」被遺忘。別以為服貿審查退回那30秒之前、市警局恢復公投盟集會申請資格,這是「本來就應該做的事情」,後續該追究的,是這些人的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否則我們的責任政治、民意政治、法治政治,這些民主政治的指標,通通可以改寫了。

套一句談到台灣轉型正義常用的話:「代誌無解決,原諒無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