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國內勞動派遣方興未艾,派遣勞工權益受損的案件日益增多,勞動部遂於上月底訂定「護法草派遣勞工保案」,並希望能在今年完成立法。對此,部分勞工團體主張政府應全面禁止勞動派遣,故反對立法使其可以合法存在。誠然,從鄰近日本、韓國的經驗來看,如果政府任由勞動派遣氾濫,絕對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惟此一主張不僅忽略企業應有的用人彈性,而且也高估法律的實質規範力。
面對全球化競爭,許多國家已將勞動派遣視為企業增加人力運用彈性的必要手段,若予以嚴格限制,則可能會迫使企業改採勞務委外,甚至「假承攬、真派遣」等更不利勞工權益的因應方式。因此,各國相關法令規範也逐漸朝向以保障派勞工權益,避免企業濫用派遣為主,並非全面禁止,而這也是我國應仿效的務實作法。
綜觀勞動部所公布的草案內容,對派遣勞工權益的直接保障主要是反映在禁止勞動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要求派遣勞工與正職員工同工同酬、以及課以要派單位必要之雇主責任。過去政府漠視派遣公司違反勞基法規定,任意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而這是使派遣勞工淪為可拋棄式勞力,毫無就業保障的做主要原因。未來若能落實此項規定,使國內勞動派遣由「登錄型」轉向「長僱型」,亦即在派遣勞工未外派期間,派遣公司仍應持續僱用,將有助於派遣勞工之就業穩定。
「同工同酬」的規定則是參考歐盟「均等對待」、「避免彈性剝削」的政策主張,亦即同一事業單位只要工作內容相同,不論是正職員工或任何非典型樣態(包括派遣、部分工時、定期契約)的勞工,應享有相同的薪資與勞動條件。此項主張不僅可以解決派遣勞工薪資偏低,勞動條件不佳的問題,也可以防止企業為降低成本而濫用勞動派遣,甚至以派遣取代正職員工。雖然「同工同酬」的規定能否落實,備受質疑,但至少未來勞工可以依據相關條文主張自己的權利,而主管機關也可依此進行勞動檢查,並對違法業者開罰。
至於課以要派單位必要之雇主責任,引起許多要派單位與工商團體領袖反彈,他們認為派遣公司才是派遣勞工的雇主,要派單位只要依據與派遣公司所簽合約支付價金,就無須額外負擔責任。雖然就法律形式來看,此一說法似乎蠻合理的,但若以指揮監督權的歸屬作為認定雇主的標準,則要派單位難脫其責。
尤其有些事故是在要派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其雇主責任理應由要派單位負擔。再者,課以要派單位雇主責任,也可以回應部分人士主張對派遣業應採行特許制的訴求。因為要派單位為保護自己將一方面慎選派遣公司,另一方面也會透過派遣契約來規範派遣公司必須遵守法令,提供派遣勞工合理待遇,而這種透過市場的約束力量將比特許制更能達到規範派遣業者的效果。
除應否訂定專法與應否課以要派單位雇主責任之外,對勞動派遣業務範圍採負面表列也引起許多勞工團體強烈批評。長期以來,這些團體主張採正面表列,亦即政府應規定哪些工作可以使用勞動派遣,其餘則應禁止。惟根據勞動部公布的草案內容,未來僅制醫事人員、保全人員、航空人員、漁船以外之船員、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人員、採礦人員等六類特定工作者,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工作者之外,其餘皆可使用勞動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