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214意外事件: 海域管轄權的衝突與違反國際法
一艘中國福建無國籍漁船於2024年2月14日於我國金門禁限制海域,遭我國海巡署巡邏艇追緝時發生翻覆事故後,北京將事件定性為「致兩名漁民遇難惡性事件」,並稱海警部門將開展常態化執法巡查行動,緊張情勢升高;意外後的2月19日,中國海警甚至強制登船臨檢一艘我國籍金門觀光遊船「金廈遊輪」。中國海警局於日昨(5月3日)公佈,福建海警再度於金門附近海域展開執法巡查,這是2月14日事件後,中國第六次公佈在金門附近執法巡查或者執法演練的消息。
值得注意的是,另據媒體報導中國海警巡查畫面,指中國海警船進入我國「禁止水域」內,藉執法作為高調而公開否認我國於金門「限制或禁止水域」的存在。按船舶在一國登記所有權,即受船籍國於公法與私法上的保護,公法上保護船舶於該國領海、公海的安全與自由航行與領海內水申請從事經濟活動的特許權利,及私法上所有權的保護。即使「金廈遊輪」在中國聲稱內水的海域內航行,並沒有非屬無害通過之情形,沿海國中國也無權登檢「金廈遊輪」,中國做法無非是再次否定台灣對登記國輪船舶之管轄,我國政府下次應採取即刻克救援行動與外交抗議,絕對不能容忍與默認中國違反國際法的手段,以免被國際社會誤認我國同意中國之管轄,而免受禁反言原則之拘束。
台灣與中國對金門與馬祖的海域管轄權之法律戰
中國在1996年5月15日第一次公佈的領海基點、基線,雖未包括台灣、澎湖、東沙、中沙、釣魚台,但將金門、馬祖、烏丘水域涵括在直線基線內,形成金、馬、烏坵位於中國內水中,但卻由台灣實質管制的現象,如下圖。
圖: 中國領海基線圖: 源自美國國會圖書館。
我國則於1998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行政院於1999年2月10日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範圍包括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含釣魚台列嶼)、東沙群島、中沙群島、及南沙群島,並於1999年 11 月 18 日修正,並未包括金門、馬祖、烏坵沿岸與西沙。
我國國防部於1998年6月22日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告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復於2004年6月7日公告修正,另於2018年5月25日公告修正「臺灣、澎湖及東沙」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及事項,並自同年6月1日生效。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其中臺灣、澎湖、綠島、蘭嶼、彭佳嶼、小琉球、七星岩及東沙地區之禁止水域範圍與我國之領海範圍一致,限制水域範圍則與我國鄰接區範圍相同。至於金門、東碇、烏坵、馬祖、亮島、東引、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則採多邊形劃法劃設。 (相關報導: 林庭瑤專欄:福建艦的海試,賴清德的賀禮? | 更多文章 )
由上揭台灣與中國對於金門與馬祖之海域劃界,可見我國晚2年公告的領海基線範圍未包括金、馬,已承認中國對金、馬海域的管轄並放棄12海里領海主張。我國對中國在1996年公告第一批領海基線將金、馬、烏坵劃入內水後,才於1998年公告領海基線,卻未依領海法劃設領海基線,反而以兩岸條例劃設公告禁限制水域範圍,或隱含兩岸之默契或又受限於一中憲法與其下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禁錮。這也難怪中國海警船堂而皇之於我國金門水域其所公告的中國內水登檢我國籍船舶「金廈遊輪」,除否定我國對金門海域之管轄權,也否定我國籍船舶於中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我國應做適當外交抗議與聲明,重申我國對金馬海域長期之有效治理與管轄,否則又被國際社會推論我國默認中國於金馬海域的管轄權,又或推論我國承認此為內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