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有所愛/不忍讓世界傾敗」——羅智成〈一九七九〉
時事評論員朱學恒涉強制猥褻台北市議員鍾沛君一案,日前二審宣判。在今年3月一審判決後,鍾沛君表示:「我希望藉由這個案子給台灣的性平意識上一課,就像判決書裡面寫的,不是只有完美被害人才值得正義,我希望就是未來台灣更成熟的一件事。」而在近日高等法院宣判後,鍾沛君亦表示:「如果此案仍有餘波,只希望能為所有受委屈的靈魂帶來一絲勇氣與希望。」
沒有完美的被害人
鍾沛君所說的「不是只有完美被害人才值得正義」,指的是判決書中所引用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判決,其要旨如下:
【按我國人民因受傳統固有禮教之影響,一般對於性事皆難以啓齒或不願公開言之,尤係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或因緊張、害怕,心情無法一時平復,需時間沉澱,或恐遭受進一步迫害、或礙於人情、面子或受傳統貞操觀念左右,或受國情、年齡、個性、處事應變能力、與加害人關係、所處環境、生活經驗等因素交互影響,致未能於案發時當場呼喊求救、激烈反抗,或無逃離加害人而與其虛以委蛇,或未於事後立即報警、驗傷,或未能保留被侵害證據,或始終不願張揚,均非少見;且於遭性侵害後,有人能及時整理自己心態,回歸正常生活,有人卻常留無法磨滅之傷痛,從此陷入痛苦之深淵,亦因人而異。是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究係採取何種自我保護舉措,或有何情緒反應,並無固定之模式。自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依社會通念,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支配下詳予判斷,尤不得將性別刻板印象及對於性侵害必須為完美被害人之迷思加諸於被害人身上】
也是在近日,亦有一位知名資深媒體人士舉行記者會指控國內主要政黨主席曾經對其進行性騷擾,本事件雖未進入司法程序,相關證據及事實尚待調查,但該政黨副秘書長曾表示被害人事後反應正常的談話:「…我完全沒有覺得該舉報人對受指控人有任何不滿、不高興、甚至還是諸多的誇讚等等…這也不像是該舉報人對受指控人非常的傷心或失望……」(摘錄自節目發言)對此,筆者認為有應予釐清之必要。
誠如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所強調的:【尤不得將性別刻板印象及對於性侵害必須為完美被害人之迷思加諸於被害人身上】,在歷來相關妨害性自主之性侵害、性暴力案件當中(無論是否進入司法程序),被害人(即性暴力倖存者)當下是否頑強抵抗、事後是否尋求救濟、是否仍與加害人和平對話、維繫關係保持聯絡等,其實均因每個人的出身背景、教育程度及社會經濟實力等所在的綜合位置而有所不同。如果我們的社會文化對此仍然停留在膝反射式的以「不符合典型被害人之事後反應」而淪於表面刻板印象之評價,無疑繼續服膺於過時傳統之性/性別腐朽觀念當中,無法理解倖存者所可能遭遇的一切困難處境與思想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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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協會出版的復元旅途小冊,由倖存者共同創作發表。(蔡尚謙提供)
半推半就 不是同意
十四年前,因為一位未滿七歲女童遭性侵案,台灣社會發起白玫瑰運動,世新大學陳宜倩教授撰文〈法務部要你抵死不從〉指出:「透過所謂的民主程序,法律可以輕易地改變;這裡刪掉一句,或是那裡的刑期多加幾年。除非我們勇敢向前一步、改變認為『女人若沒有尖叫、誓死為貞節反擊就是同意性交』的刻板印象,否則在我們這個喜歡用『半推半就』來描繪性侵情節的文化中,法律之眼只看到『半就』,白玫瑰運動倡議者很憤怒的幾個個案結果並不會因修法而改變;我們的法律文化如果不改變,法律之眼就會看不到『半推』其實就是沒有同意權,在沒有激烈的暴力外觀下的非合意性交行為將會被認定為一般的性行為。如果我們想遠離以『貞節』為出發點的思考,並邁向『性自主』的話,我們必須採取更多行動,而不只是刪除刑法裡面的字句,特別是不明究理地刪除實踐『性自主』的核心價值。我們必須開誠布公地討論台灣在地的性、情慾文化以及其中與性、性別有關的刻板印象」
沒有同意 就是性侵
台灣大學陳昭如教授亦在〈不能抗拒的幽靈〉一文中指出:「法官在認定是否違反當事人的意願時,卻仍然著重於當事人是否有機會抵抗而不抵抗、有抵抗為何不夠盡力,因此使得『不能抗拒』成為一種『幽靈構成要件』……這種將『未為抗拒』、『聽任擺佈』視為『沒有違反意願』的見解,完全忽視了性侵害乃是在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條件下,對被害人性自主意願的忽略、積極或消極的壓制,不一定是強暴脅迫式的強制,當事人也不一定(甚至很難)積極反抗。……有說『要』才是『要』,沒說不就是不,有說不當然更是不。將『被害者』表達反對、實施抗拒行為的義務,改變為『加害者』確認『性』是在合意之下進行的義務,並且將『性』視為一種『過程』、而非一個插入或準插入的行為。如此,性自主的實踐才會是建立在雙方積極協商的合意之上,而非一方的強制與她方的臣服。」
性平思想 轉型正義
在歷年來許多性別友善團體、女性權益運動倡議群體的努力與推廣下,近年來,最高法院的判決可看出相關性平思想的轉型正義進步軌跡,於110年迄今有多則判決均再三強調:
【「說不就是不!」、「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之模糊空間】,相關判決要旨如下:
【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之基礎上,絕對是「說不就是不!」、「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同行至單獨相處之空間,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之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之爭議點。猶不得將性侵害之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之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之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之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0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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倖存反應 因人而異
在今(113)年的數則最高法院判決與裁定,亦可看出進一步細緻化說理與對此一性別觀念之肯認:【「猶不得以被害者何以不當場求救、事後未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者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被害者意願所發生之性行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判決意旨參照)、「性侵害之被害人對於遭受性侵害事後之反應未必相同,而影響性侵害被害人反應之因素甚多,譬如被害人與加害人間之關係、被害人之年齡、被害當時情境,均會影響被害人之反應,自不宜全以被害人有無於案發後立即採取求救、逃離現場、驗傷、報警,或未敢拒絕與加害人接觸等舉措,資以判斷被害人有無遭受性侵害」】(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35號判決意旨參照)。
甚而,【「被害人遭性侵害後會如何反應,本因人而異,且縱令對於性別平等概念與事項有較為豐富智識與經驗之人,若自己遭性侵害突襲,或處於被性侵害危急情狀下,其反應與應變之能力,並非必然優於他人。A女雖就讀法律學系,在校期間亦曾擔任性平委員,而對性別平等相關知識瞭解程度較深,惟尚難執此即謂其在突遇本件性侵害時,必然具有優於他人之反應能力,而以A女在現場並未呼救、蒐證,事後亦未立刻報警而不符合「理想被害人」之刻板印象,遽認A女證詞係故意誣陷抗告人之不實指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參照)
重建身心 多年光陰
簡言之,性暴力被害人的事後行為或創傷反應未必相同,社會不應該以事後態度合理化被害人已有事前同意,或默示同意,或當下為何未呼救、蒐證、未即時報警、未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未敢拒絕與加害人接觸、或者回歸正常生活、平靜堅強往前走……等各種主觀臆測與無端質疑,逕以認定被害人不符合「理想、完美」的「被害人樣子」,而認定相關性暴力並無發生;更有甚者,會對於被害人之年紀、容貌、體態、過往性生活、性傾向等語多批評,用以質疑、戲謔或羞辱、嘲弄被害人。
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調查指出,有八成以上的被害人曾嘗試說出自身的性創傷遭遇,卻面對親友的否認、淡化、逃避或指責,對許多被害人而言,傷害不只來自於性暴力本身,很多時候,便是來自於家人的不理解,以及社會上許多不友善的指責與拷問,形成了二次、甚至是多次傷害。這導致許多被害人因為不被相信和理解,最終麻木,只能將創傷秘密埋進心裡,獨自承受。
正因為性暴力犯罪屬於特殊之犯罪類型,對於被害人而言是巨大之心理創傷來源,又因此等犯罪之加害模式常屬於熟人所為,其對他人之信任關係可能面臨摧毀,對日後之親密關係建立亦可能有長期障礙或困難,甚或數十年乃至終身皆有恐懼之創傷後遺症,因此對於被害人而言,應如何調適心理狀態,並沒有所謂的「正常/正確/快速的處理流程」可言。(依照澳洲皇家調查報告顯示:性侵倖存者平均花23.9年才能告訴他人。男性揭發的時間通常比女性更久,平均需25.6年)
我國社會雖然對性暴力(或相關家庭暴力案件)採取零容忍的態度,然而對於一般民眾、新聞事件閱聽人來說,甚至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者而言,有時也不免陷入「啊就告下去啊」、「為何不告」的訴訟萬能迷思。對被害人而言,提告只是一個選擇,在那之前,創傷知情、療癒內心,正常而平靜生活,都是被害人維繫自身穩定、逐漸復元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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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創傷 療癒開始
暖暖協會致力消弭倖存者的孤立無援感受以及標籤化的現象。(蔡尚謙提供)
「看見創傷,是療癒的開始」,這是臺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簡稱兒少權心會)所提倡的觀念,筆者曾參與兒少權心會的兒少律師課程培訓,在其中學習到「創傷知情」的重要性。協會由來自各領域助人工作者共同發起,有家庭事件律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工、精神科醫師、職能治療師等。各領域的助人工作者在過往經驗中,都看見了兒少在不同處境下,被犧牲的權益與真實深刻的身心創傷,兒少權心會也於109年成立「全芯創傷復原中心」,協助兒少時期受性侵害之倖存者找回自身力量、重建與他人和世界的正向連結,並拓展社會大眾對性創傷的認識及營造友善環境。
暖暖協會 擁抱心傷
在本(11)月初,筆者參與由社團法人暖暖Sunshine協會在松山文創園區所舉行的【復元長路:你受過傷嗎?讓暖暖陪你走一段】,該協會以劇場展演模式,透過沉浸式體驗,探索性暴力倖存者的復元之路。倖存者用自己的故事,打造一個溫暖的空間,讓觀者(體驗者),能夠更深入地理解創傷與復元的重要性。
暖暖協會在許多與倖存者的社會互動實踐當中,致力消弭倖存者的孤立無援感受以及標籤化的現象。以暖暖的服務與倡議取向,可清楚得知,復元不僅是針對「自我療癒」的面向,同時也應具備從點線面的綜合性整改,也才能達到翻轉社會視倖存者為「典型受害者」的單一面貌。透過互助陪伴、敘事療傷等方式,暖暖具體實踐了「沒有人是一座孤島」,讓倖存者即使在流離中,亦能尋岸。
筆者於參與體驗活動、以及展後座談的過程中,看見並聽到主辦方、發想者的自身經驗分享,以及參與者的自我倖存經驗分享。對於所有的倖存者而言,比起簡單結論式的「提告」,有許多對於自身處境的無助,其實可能超過社會一般的想像與認知,他們可能有一段不短的時間,甚至從創傷發生至今,連「面對」、「求助」都有相當的困難,因此,創傷知情並修整復元,顯然更加重要,也才能使自己的生活持續往前走。
陪伴復元 漫漫長路
【一、不追求:知道復元是個歷程,不會要對方追求好起來的終點。
二、不比較: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復元歷程,不和他人比較時間長短、狀態好壞。
三、允許:明白復元是高低起伏的曲線,允許自己與對方,有各式各樣的狀態。
四、中性存在:不用特別做什麼要讓對方開心的事情,只是陪伴、傾聽就好。」】
對於大眾而言,性暴力倖存者的故事,可能只是一種眾多不幸的刑事犯罪「之一」,而未見到在整個結構中,性暴力倖存者所面臨的心理痛苦與折磨。假裝成一個正常人而活下去,裝作若無其事的生活,對部分倖存者來說,卻是每天必須面對的艱難挑戰。
義無反顧 聲請釋憲
對於時隔多年以後,終於能面對這些傷痛,且願意以司法途徑為自己爭取公道的倖存者而言,在民國94年修法之後(現行法),嚴重性暴力刑事犯罪的追訴期改為30年,但在民國94年前的性暴力倖存者,追訴期最長僅有20年,對當年那些倖存者來說,復元是一條漫漫長路,未必看得著終點,當她/他們總算能夠正視創傷、決意以司法程序正式提出告訴的時候,法律卻以受限於「法不溯及既往」為由,變相剝奪了倖存者為自己爭取正義的機會,在「進步」的同時,也形成了對過往被害人的永久桎梏。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為該釋憲案出具法庭之友意見書。(蔡尚謙提供)
對此一幾乎無解之結構性困境,有一位堅持為自己,以及願意為潛在數以千計倖存者們維護權益的當事人,在一路鍥而不捨地從向地檢署提告後遭不起訴、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遭駁回、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亦遭駁回後,義無反顧地聲請大法官釋憲,最終敲開了憲法法庭的大門。
從創傷知情到修整復元的過程,是每個倖存者的復元長路。正因為這位釋憲當事人願意不只是為了自己,而是希望能夠進一步去照亮他人,從自己倖存的經驗搭建橋樑,嘗試為社會中更多隱性的被害人爭取權益,讓筆者深深感佩,也讓筆者追隨著釋憲當事人的腳步,義無反顧的走上這條「陪伴復元之路」:透過民間司改會法治教育小組、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及台北律師公會法治教育小組等所安排的校園法治教育宣講活動、向國中小學師生乃至社區大學的民眾們從兒少保護的釋憲實務開始談起,傳達「創傷知情」的重要性,希望能打破「完美被害人迷思」,並宣傳各地家防中心與社工能夠給予提供的協助與資源。
我會一直在你身旁
司法院舉辦2024兒童人權月系列研討會。(蔡尚謙提供)
司法院於日前舉行2024兒童人權月系列研討會,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鄭美玲法官於講述分享時,以歌手魏如萱的《陪著你》作為理解背景,提醒大眾,在兒少保護案件中,陪伴復元的重要:
陪伴與復元未必有終點,但陪伴與存在的本身即是意義。在相關層出不窮的性暴力事件、駭人聽聞的兒少性剝削案件中,社會大眾當然可以對加害人金剛怒目、要求加重處罰;但同時也應該對於被害人與倖存者,有著更多菩薩低眉的傾聽與理解,以受害者需求為重,從倖存者的角度出發,共同致力建構兒少保護。
撐一把傘 點一盞燈
此外,除了法律制度上對於倖存者的扶助、社會安全網通報機制的強化、社工人員勞動權利環境的提升、整體社會文化對於倖存者的同理、對性自主權的尊重,司法人員對性平意識的落實,都應該有與時俱進的同步改善。
就像前文所提及的兒少權心會與暖暖協會,各領域的助人工作者在過往經驗中,都看見了兒少在不同處境下,被犧牲的權益與真實深刻的身心創傷,因而務實的提供專業協助與關懷倡議,讓這些善的循環能夠持續有意義的遞增,為社會帶來有意義的改變,幫助到更多需要協助的人。只願,能為曾經徬徨無助的被害人們,撐一把傘,點一盞燈,不要讓倖存者們淋雨,不要讓釋憲當事人孤單。
作者為兒少保護實務法治教育宣講之簡報。(蔡尚謙提供)
為你,千千萬萬遍
最末,釋憲當事人在得知釋憲案經大法官受理後,曾作如下表示,如果憲法法庭會舉行言詞辯論、需要親自出席,她會勇敢面對:「也許釋憲結果可能幫助到更多人,我現在的立場已放寬心,得之我幸,不得我命。」
「為你,千千萬萬遍。」(For you, a thousand times over.),是出自經典文學作品《追風箏的孩子》中令人記憶深刻的金句。為了守護珍視的價值,所以堅持到底、不忘初心;為了愛,所以聲請釋憲、義無反顧。
為此,每一日的努力、堅持與等待,那些全力以赴的時光,始終都值得你我,好好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