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說電業法被批評只是針對再生能源業者的「雞肋」,而不是雞腿,但形式上的因應修正,至少在法制作業上,也是必須的。有趣的是,去年11月公告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時間點上,明顯晚於去年10月25日就已經核定的行政院版電業法修正草案。而敝人也已經在10月27日指出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商業模式,恐怕將因沒有同時修改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八條,而導致就算電業法三讀通過,會導致再生能源售電業買空賣空之情況。而在面對敝人之發現,經媒體詢問過官員後,也得到如下的回應:「能源局官員表示,行政院已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目前送立法院審查,根據電業法第45條,再生能源業者發電之後,可以直供、代輸或賣給受電業者,這部分可能會和再生能源條例第8條第1項相互衝突,目前已研擬些改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避免兩者之間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