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臺灣地區廉政監督機制並未產生預期效用,監督權力執行上存在著明顯的缺陷,政治權力結構異化是造成臺灣地區肅貪政策執行困境的主要原因。政治解嚴前,臺灣地區政治體制在國民黨威權時期一黨專制的壟斷下,司法機關仍設有國民黨黨部,且當時執政黨的國民黨亦偶有傳出介入偵審的傳聞。因此,雖然臺灣地區在防治貪腐的法制上早有著許多規範,但效果不彰。解嚴後,受到派系鬥爭以及利益集團影響下,貪腐問題仍采避重就輕的態度來刻意掩飾,導致肅貪機制未能有效貫徹與執行。因此,筆者從政策執行理論的角度進行分析,並針對政黨輪替後肅貪政策的執行困境概括如下三個關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