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辦理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的修正工作,少年矯正專法的制定工作也參與了前半段;其間曾參與106年的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的決議確認了應制定少年矯正專法的國家承諾。少年矯正專法的立法方向大家都很清楚,就是要提升少年人權與獄政現代化,促進社會復歸,預防犯罪,完備社會安全網,將非行少年透過個別化處遇轉為社會之正向有生力量,其具體落實的方法係繼受法治國家原則及國際人權規章,尤其是少年最佳利益。比較遺憾的是在座談會上沒有聽到民團要參採曼德拉規則或曼谷規則,如果連成年收容人應有的照料都不適用於少年,亦不重視女性的保護,如何可稱之為落實少年最佳利益。本文要分享的主要是在通往人權和現代化的道路上,可能會遭遇的逆流及不正常現象,借用老子「無為而無不為」的觀念,如果對不正常的事物有所警覺而予防範去除,正常的事物自然就可以生長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