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10日是婦女救援基金會籌劃多年慰安婦紀念館「阿嬤家 - 和平與女性人權館」開館營運的日子,慰安婦的議題不僅台灣關心,放諸亞洲各國,陳抗要求日本政府賠償、道歉的聲浪從未間斷,世界各國議會也紛紛通過譴責議案,無奈台灣島內因國情特殊,政黨對立導致是非不分,美化日本皇軍惡行,竭盡一切手段替日本掩飾,「慰安婦自願說」的說法一度甚囂塵上,更意圖將國軍和駐日美軍軍妓制度混為一談、扭曲視聽,令人痛心。縱使台灣對日普遍有好感,但慰安婦議題涉及國際正義與我國國人的尊嚴,國人應一致聲援慰安婦,早日替慰安婦討回公道。
時代悲劇下的慰安婦
一般估計,在二戰期間,遭哄騙、強擄和脅迫供日軍洩慾的慰安慰人數約落在20-40萬人,其中韓國慰安婦約16萬最多,台籍慰安婦約為2000人,惟晚近研究發現,中國大陸的慰安婦人數並不少於韓國,以二戰結束時日本在華駐軍人數128萬人來推估,一般認為,慰安婦應該不會少於20萬人。隨著日軍二戰時向南侵略擴張,慰安所一度遍及整個亞洲,包括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菲律賓、英屬馬來亞(British Malaya)、荷屬東印度(the Dutch East Indies)、新加坡、泰國、法屬印度支那(French Indochina)、緬甸、新不列顛(New British Island)、新吉內亞(New Guinea)、庫頁島(Sakhalin Island)、特魯克島(Truk Island)和日本。
據2000年東京「日軍性奴隸之女性國際戰犯法庭」(the Women’s International War Crimes Tribunal on Japan’s Military Sexual Slavery)阿根廷籍法官卡門·阿西帕(Carmen Maria Argibay)的研究《二戰的性奴隸與慰安婦》(Sexual Slavery and the Comfort Women of World War II) 一文,日本運用多種方式徵募婦女進入慰安所。其中一種是利用欺騙的方式,日本殖民地(例如台灣和南韓)以及日軍佔領區,因日本投入所有當地的資源支援戰爭,導致普遍都非常貧困。許多年輕女性必須很年輕就外出工作支撐家裡經濟。徵募員往往以護士、女服務員、女僕、打字員可以獲得較好工作待遇、幫助家裡經濟為由拐騙慰安婦。即使徵募員提到慰安所,往往都扭曲了「慰安服務」(comfort service)的本質。據《美國戰爭訊問辦公室第49號報告》(U.S. Office of War Interrogation Report No.49) ,韓國婦女都以為「慰安服務」是包括了訪視傷兵和娛樂士兵,許多韓國婦女基於這種誤解而同意徵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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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日報(1944年7月26日)刊登「慰安婦至急大募集」 徵募17~23歲女性; 每日新報(1944年10月27日) 刊登「『軍』慰安婦急募」(取自維基百科)
日軍也在殖民地和佔領區綁架婦女和女孩,在2000年東京「日軍性奴隸之女性國際戰犯法庭」菲律賓、馬來西亞、東帝汶、韓國、中國、台灣和印尼的慰安婦都作證指出,她們遭綁架而成為奴隸。在許多案例中,試圖抵抗日軍強擄民女的家屬都遭日軍無情殺害。
日軍在中國大陸占領區往往是經由當地偽政權與「治安維持會」(Association for Maintaining Order,日軍監督下的市民組織)合作圍捕當地女人。一旦日軍佔領新的土地,便會強迫當地居民登記「良民證」,供日軍或傀儡政權挑選年輕女性送往慰安所。此外,較小的部隊單位也會強迫當地政府協助徵調慰安婦。
即使在少數案例中,日軍會把領有執照的妓女送進慰安所工作,但都面臨了行動的嚴厲控制、醫療檢查、虐待和剝奪其對性行為的控制(the deprivation of control over their sexuality),妓女失去人性和物化的程度,都讓她們變成了性奴。日軍的慰安所不同於一般的妓院或其他國家附屬於軍團的妓院(regimental brothels),是單純用於戰爭,且多數受日軍直接監督並專供日軍使用。除此之外,遭徵調進慰安所的女性多受脅迫,並遭監禁以供持續性的性剝削。
國際認證的罪行
國際上對日軍犯行的確認,分別是兩份關鍵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調查報告與2000年東京大審「日軍性奴隸之女性國際戰犯法庭」所做出的判決,雖然是民間非政府組織舉辦的模擬法庭,但法官都是國際一時之選的法學專家、亞洲各國也都派出檢察官團出庭,都獲得國際上相當程度的重視。
1996年1月4日,特別報告人拉迪卡·庫馬拉斯瓦尼女士(Radhika Coomaraswamy)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交一份名為《關於就戰爭期間的軍隊性奴役問題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大韓民國和日本的訪問報告》(Report on the mission to 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the Republic of Korea and Japan on the issue of military sexual slavery in wartime,簡稱Coomaraswamy報告),確認了慰安婦體制構成了軍事性奴役(military sexual slavery)和危害人道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日本政府對此份報告最重要的回應包括(1)近期國際刑法的發展或進展並不溯及既往;(2)奴役罪並未明確描述其體系是經由慰安所所建立,以及在二戰期間對奴役的禁止在當時所適用的國際法中並非習慣規範(customary norm);(3)1907年《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海牙第四公約)與二戰戰時生效所適用的國際法習慣規範中並未禁止武裝衝突中的強暴行為;(4)在任何情況下,戰爭法只適用在交戰國(belligerent state)人民間日軍所犯下的犯行,而不包括日軍對日韓人民的行為,因為在二戰時,韓國已併入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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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為拉迪卡·庫馬拉斯瓦尼女士(取自UN Woman)
1998年6月22日,特別報告人麥克·杜格爾女士(Gay J. McDougall)在聯合國「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提交一份名為《武裝衝突期間系統性強暴、性奴役與奴隸相似的行為》(Systematic rape, sexual slavery and slavery-like practices during armed conflict,簡稱McDougall報告)的總結報告,內容包含了進一步的調查結果與對日本政府主張的反駁。該份報告的附件詳述了日本的罪刑和責任,特別是下列幾點:(1)日軍的慰安婦體系在當時是國際定義下的奴役。在1932年,至少有二十個已締結的國際協定禁止奴隸貿易、奴役或與奴役相關的行為,而《1926年禁奴公約》(1926 Slavery Convention)國際聯盟並將奴隸定義為:「對某人行使人身所有權的地位或狀況」(the status or condition of a person over whom any or all of the powers attaching to the right of ownership are exercised),在二戰時,無論如何都是屬於習慣國際法的清楚表示;(2)強暴(包括受強暴脅迫的賣淫)在當時是屬於戰爭罪,數個早期的對戰爭規則的權威性來源,包括了最重要1863年的《利伯法典》(Lieber Code)、1907年海牙《海牙陸戰法規和習慣章程》(the Hague Convention Regulations of 1907)和《日内瓦第四公约》第27條都明確地禁止戰時對女性的強暴或虐待;(3)廣泛與系統性對人類奴役被認為是「危害人道罪」,在「危害人道罪」,不論犯罪客體是敵對國的人民或本國人民,都可構成。
本報告也明確指出,依習慣國際法,日本政府須對慰安婦所犯下的暴行提出賠償,賠償必須是日本政府對慰安婦個人賠償的方式,或者,賠償可由慰安婦所屬國家代為提出。慰安婦所屬國家之後必須建立機制分配賠償金給予權利受侵害的受難者。雖然聯合國報告已對個人罪責、國家責任、賠償責任設立了法律架構,日本政府至今仍未依聯合國的建議處罰慰安婦體系的負責人以及賠償受害者。
另2000年12月8日至12日,由「戰爭中受暴力侵犯婦女保護組織」(Violence against Woman in War Network, VAWW-NET Japan)所發起,多個亞洲女權和人權組織、國際非政府組織參與的「日軍性奴隸之女性國際戰犯法庭」在東京舉行。亞太地區有超過60名慰安婦參與,法官由四名國際富有名望的法律專家擔任,分別是「前南斯拉夫國際戰爭罪法庭」(International War Crimes Tribunal on the Former Yugoslavia)主席加布埃爾·麥克唐納(Gabrielle Kirk McDonald,美國籍)、「國際女性法官協會」(International Women’s Association of Judges)主席卡門·阿西帕(Carmen Maria Argibay,阿根廷籍)、英國倫敦大學國際法教授卡里斯琴娜·琴津(Christine Chinkin,英國籍)、肯亞人權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主席威廉·穆通加(Willy Mutunga,肯亞籍)。
2000年12月8日至12日,由「戰爭中受暴力侵犯婦女保護組織」(Violence against Woman in War Network, VAWW-NET Japan)所發起,多個亞洲女權和人權組織、國際非政府組織參與的「日軍性奴隸之女性國際戰犯法庭」在東京舉行。(取自婦女救援基金會官網/文 張瑋哲)
共有八個地區的檢察官(prosecutor)就各國慰安婦為案例陳述,台灣方面計有六名檢察官、教授、律師列席,分別為莊國明、尤美女、姜皇池等人。最終,法庭判決日本國與裕仁天皇(Hirohito)有罪,罪名是戰爭罪和危害人道罪。
要求日本道歉天經地義
綜觀日本回應,史上較著名的分別為宮澤談話、河野談話、村山談話,但普遍被認為避重就輕,尤其對台灣慰安婦沒有明確表示,更用民間基金會賠償方式規避政府責任,日本政府也沒有就慰安婦問題承認戰爭罪罪刑與違反國際法。
雖現任首相安倍晉三有數次公開場合表示歉意,並在2015年12月29日與南韓達成《慰安婦協議》對韓賠償10億日圓,但說詞反覆,對內對外說法不一致,對外道歉,對內則採強硬否認立場,大玩兩手策略。
反對慰安婦協議的民眾聚集於舊日本大使館前。(取自大學生協同一致組織臉書)
相對於南韓舉國要求日本認錯道歉,並在首爾日本駐韓大使館正對面豎立慰安婦銅像的強硬立場,我國仍有不少人採替日本擦脂抹粉、顛倒是非的作法,令人不解,更與世界脫節,最終,期盼執政黨能進一步為台灣慰安婦爭取權益,這是全球性正義的問題,絕非因親日立場就可以寬容日本,一再退讓對得起2000名含冤而終的慰安婦和全體國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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