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人權,對於國人的跨國婚姻,外籍配偶如有來臺與國人共同生活的意願,移民署均會全力協助依親居留及生活適應;外籍配偶除了在臺工作不需申請許可外,申請永久居留時也不用提供ㄧ定的財力證明。移民署如果發現新住民家庭經濟有困難,也會主動介入輔導、轉介並提供必要的扶助,目的就是希望能夠保障新住民家庭並維護其婚姻生活。
日前有民眾投書「介入他人婚姻的移民署」ㄧ文,所述內容並非正確。依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7號裁定提及,「配偶」之定義,除了形式上要符合「結婚」法律行為之法定形式要件外,二人間更需具備「以永久共同生活而為持續結合」之意願與目的,此乃內建於「配偶」法律概念之具體內涵。移民署許可外國人來臺依親居留,是基於保障家庭團聚權,使其得在臺與國人配偶共同生活經營家庭,進而在臺發展,如果二人無共同生活之真意,即無許可其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必要。
其次,外國人以其與我國國人結婚,以依親事由申請來臺居留、永久居留,非僅關係國人的家庭生活,也將影響國家人口政策、就業市場、資源分配及社會秩序等諸多層面,均與國家利益攸關。如果外國人假藉結婚之途徑,藉此來臺從事與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當然不符合國家利益。歷年來,警方與移民署時有查獲以結婚名義來臺,在臺從事性交易或涉及其他不法之案件。「保障合法,打擊非法」是移民署的職責,臺灣是友善移民的國家,婚姻移民若只是因工作緣故分隔兩地,移民署也絶不會刁難。「真愛,移民署挺到底。」 (相關報導: 林日春觀點:介入他人婚姻的移民署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移民署移民事務組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