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和朋友交換等值房產「竟要繳54萬稅金」!國稅局曝房地交換忽略1件事,連補帶罰繳更多

房地交換無論有沒有收物價金,都要記得扣掉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或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申報所得稅。(示意圖/取自photo-ac)

房地交換無論有沒有收物價金,都要記得扣掉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或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申報所得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於完成換出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30日內,辦理換出房地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房地交換忽略這件事,國稅局上門連補帶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個人換出的房屋、土地,如果是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無論有無收付價金,以換出房地之成交價額,扣掉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或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就是課稅所得,並檢附交換契約書、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有關文件,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於111年間將自有A房地與乙合意以1950萬元交換其所有B房地,雙方約定房地交換無差額,即無收付價金。但是甲誤認此次房地交換未向乙收取現金,且未產生損益,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但經過國稅局調查房地交換當時金融機構貸款評定價格及同棟或鄰近同類大樓相近樓層的實價登錄資訊,約定交換價格1950萬元與交換當時市場行情相當,且A房地為甲於110年間以總價1800萬元購入,所以核定甲換出A房地的課稅所得為120萬元(成交價額1950萬元,扣掉取得成本1800萬元、移轉等費用30萬元),應納稅額54萬元(120萬元×適用稅率45%),除了補徵稅額外,還要裁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也提醒,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地,應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果漏未申報,要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有應納稅額的話也要加上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