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未經同意!他慘被開罰1200元,警方曝「少2動作」就違規:從來不知道有這規定

有駕駛因為在巷弄中超越龜速前車,被警方開罰1200元,理由是「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即行超車」。(資料照/洪煜勛攝)

用路人最怕遇到的不只三寶,還有慢吞吞的「路隊長」,更讓人頭痛的是,一旦試圖超車,還可能吃上罰單。近日,新北市就有駕駛因為在巷弄中超越龜速前車,被警方開罰1200元,理由竟是「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即行超車」。這張罰單不但引發當事人不滿,也在網路上掀起熱議,不少人驚呼這是「聽都沒聽過的違規項目」。

超車未經同意!他慘被開罰1200元

一名網友在Mobile01發文分享,有民眾日前在新北市樹林區一處狹窄巷弄開車時,因前方車輛行駛過慢而決定加速超車,未料事後竟收到警方寄來的紅單,違規理由赫然寫著「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即行超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之1第4項,遭裁罰1200元。

文章引發大量網友討論,「路窄硬切就會被檢舉,同向要超車,先按個喇叭表示一下,前方無動作就乖乖地跟著吧」、「不管是按喇叭或是閃燈,碰到有路怒症的駕駛人,難免引來行車糾紛,真是莫名其妙的規定」、「申訴說看到前方駕駛點頭了」。

警方曝「少2動作」就違規,多數人不知道有這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之1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超車時,若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將被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此條文主要適用於「只有單一車道、且無明顯分隔線的狹窄道路」,在這種狀況下,若後方車輛想要超車,需先完成兩個動作:

1、輕按喇叭示意前方車輛

2、閃爍一次遠光燈提醒,等到前車表明讓路、或實際讓出足夠空間後,後車才可以合法超車。

警方強調,這項規定雖然冷門,但在某些路段確實適用,呼籲駕駛人行經狹小巷弄時,務必注意路型與交通號誌,尤其在沒有標線的路段更應謹慎行駛,以免不小心就因為「多踩一下油門」而收到紅單,讓辛苦一天的薪水全進罰款。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