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邦繡觀點:勞工揭弊與公司經營的天秤─如何安心吹哨,好聚好散

2019年時任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見圖)曾召開「吹哨者保護未立法、揭弊者持續遭迫害」記者會,也致力於促進相關立法,但由於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立法作業只能重新開始。(資料照,顏麟宇攝)

武漢肺炎疫情全球延燒,台灣位處中國隔壁卻能將疫情維持在控制之中實在難能可貴,除了醫護和所有防疫團隊居功厥偉,吹哨者也是貢獻良多。然而卻不是所有人都能得到應有的感謝。

根據媒體報導,勇敢踢爆武漢肺炎台商的金芭黎護國舞小姐近況,就有遭到同業全面封殺,走投無路而失業,因為同業認為她「去舉報害大家沒有飯吃,大家沒有揍她就不錯了」。

同時間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答覆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於4月24日立法院會質詢時表示,吹哨子的揭弊者應該保護,一個團體有吹哨者指出弊端或揭出違法,是最好的社會防腐劑,不僅需要,還應該保護,如果讓他因此受打擊丟了飯碗,否則之後沒有人敢揭發弊端。對於上屆行政院曾提出、未在立院完成三讀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蘇院長也承諾重新提出立法「是應該的」,行政院會繼續來做。立法院上一屆的第九屆會期中,行政院提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另外也有各黨團及立法委員多人提出了「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草案除了公部門外,私部門所經營涵括的領域遍及環境保護、藥物食品、衛生、交通、金融、通訊、製造等等,皆直接或間接與人民生命、健康、財產等權益息息相關,重要性較公部門有過之而無不及,立法程序已經進行到二讀會中;不過,因立法院法案屆期不連續規定,以致審議這些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最終未能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而告終。

但隨即立法院這屆第十屆委員今年一月上任後,目前已有本於上屆委員所提案之草案版本,再度向立法院新提出新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則有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陳椒華、王婉諭委員提出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以及委員吳玉琴、林俊憲等17人提出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二個草案。由於公益揭弊不等於檢舉,是政府機關、法人或公司組織的內部員工,發現該組織或公司內部有非法的、不正當的、損及公眾利益的弊端,而主動揭發的行為。因為員工挺身出來揭弊行為,具有相當大遭受報復的風險,因此為公益揭弊者需要國家提供法律的保護。

而這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要提供揭弊的吹哨者的安心保護措施,以鼓勵及保護揭露影響公共利益不法資訊者,以有效打擊政府與私人企業內部不法行為。目前所提出不管是公、私部門合併版本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最大重點在於保護揭弊者的工作權,確保揭弊者經濟生活不受影響,若員工揭弊行為後的工作被影響,如被降調、減薪、解職、懲處等不當對待,可依法請求回復原職、回復原來的年資、特殊權利與福利、損害賠償為主,還可請求精神慰撫金、訴訟律師費等。另一方面,該法也另對私人企業訂有「好聚好散」條款,就是揭弊者與雇主可合意終止勞務契約,雇主需支付3個月以上的待業補償金。我們認為在立法設計上應優先採取好聚好散條款的合意終止勞僱關係。 (相關報導: 陳朝平觀點:吹哨 V.S.更早告知,中國 V.S.美國 更多文章

一般來說,公司員工的揭弊行為其實就公司經營者而言,會認為是勞僱關係裂痕,更是員工對公司忠誠關係的破壞,這也是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立法通過後勞雇關係的難題,應該真誠面對,立法上應讓揭弊的員工得以終止勞務契約,好聚好散,而如果已經嚴重影響到公司往後治理經營,草案裡也應該考慮到揭弊的勞工在復職上,顯有事實上之困難時,是否也應該賦予公司也可這樣的請求呢?讓雇主得給付受僱人不低於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及一訂金額之待業補償金之總額,合意終止勞務契約。

酒店公關、陪侍人員沒底薪,收入靠的是每天上檯的數量,疫情指揮中心勒令停業後,頓失收入。(林瑞慶攝)
疫情在台灣爆發之初,曾有位任職於高雄金芭黎舞廳的舞小姐勇於舉發來客患病的情報,卻遭同業排擠,認為她害大家沒飯吃。(資料照,林瑞慶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