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5)天處理反制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國民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行政院版同婚專法併案協商,但時代力量反對,主張退回程序委員會。最後,經表決處理,此案逕付二讀。
對於時代力量提案退回程序委員會之提案,表決時,民進黨團、國民黨團、親民黨團均反對退回,因此,時力提案並未通過。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時力立委黃國昌、林昶佐、徐永明、高潞・以用外,挺同的國民黨立委許毓仁也投下同意票,表達立場。
而院會處理國民黨團提案時,因時代力量立委離場,現場並無人表示「異議」,此案最後無異議通過。

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及反同公投通過後,行政院日前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避免正反雙方在法案名稱上,有無「婚姻」二字之爭論,並經民進黨團提案已在立法院逕付二讀;反同專法則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沈智慧代為提案,此案今亦逕付二讀,同婚角力將在立法院開打。
以「婚姻」保障同性結合關係?專法首條已分歧
如比較兩方專法,第一條針對是否以「婚姻」保障同性親密結合之關係,已有分歧。行政院版根據釋字意旨,「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使相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獲致法律承認;反方、幸福盟版本則規定,創設「非婚姻」之制度,「以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保障同性經營永久共同生活關係,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行政院版「同性婚姻」與反方、幸福盟「同性家屬」規定亦不相同,從年齡上來看,行政院版本為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幸福盟的版本則是,相同性別,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二人,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相關報導: 同婚專法對決》行政院版對上幸福盟 兩草案差異一次看 | 更多文章 )
在收養子女規定方面,為保障同性關係一方親生子女的權益,行政院版規定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準用民法繼親收養的規定。幸福盟版則不涉及兒童收養,而以現行法為基礎,由同性家屬透過書面委託他方共同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