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書弘觀點:在都不滿意的候選人中勉強選擇,是我們追求的民主嗎?

作者認為,現今民主參與的管道被壟斷,政黨缺少價值理念,兩大黨之間少有政策競爭,只有選票攻防,關鍵議題一律刻意模糊焦點,民眾也難以理性思辯,社會共識無法形成。(資料照,陳明仁攝)

在總統就職週年前夕,從民調走勢來看,台灣社會有多少選民已經感到懊悔?事實上,這失望與無奈的場景一再重複出現,從2005年5月、到2013年5月、及至現在,我們都循環地陷入同樣的困局。

近日以來關於施政現況的批判,已有許多深入論述,本文不擬圍繞在人做討論,而想另從結構層面進一步探討:究竟我們的制度出了什麼問題?

在台灣,絕大多數的公民並不加入任何政黨,政黨只是我們的政治代理團體,如今卻壟斷我們的選擇。候選人A不知民間疾苦,B又能力不足,明明對2位候選人都不滿意,卻只能在2人當中勉強投票,這是我們要追求的民主嗎?人們不禁自問。

我們對於人的評價,並非僅有截然二分的對立意見;對於事的理念,同樣從來就不是針鋒相對的兩極化立場。但現行的選舉制度卻隱含著強化對立的結構,一旦有政黨刻意以強力磁鐵般的假議題牽動社會人心,便極易形成分化。反映部分民意的政黨,歷史上曾是社會力量的整合手段,但現在已變成催化社會分裂的源頭。

更有甚者,當人民等到政府首長或民意代表任期終了,終於可以用選票表達不滿或希望作出改變時,卻發現候選人名單中並沒有德才兼備值得信任的人、或真正能代表自己意志的人、或沒有自己願認同的主張,候選人始終是由一小撮政治熟面孔輪流上陣,人們所謂的神聖一票異化成為橡皮圖章,僅能行使同意權,實質上等於被迫在極有限的稀少選項下,勉為其難做出選擇。

俟選舉過後,民選政府或民意機關便如脫韁野馬不受節制,人民的這種感受逐漸成為普遍的社會心理,正越來越清晰的顯露出來,意味著兩大政黨的權力運作似乎已經脫離社會民意,遂行各自算計的黨意,成為「候選人的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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俟選舉過後,民選政府或民意機關便如脫韁野馬不受節制。圖為立法院審查前瞻條例,藍委激烈杯葛,藍綠立委於主席台前衝突混戰。(資料照,顏麟宇攝)

民主參與的管道一旦像現在一樣被壟斷,政黨不需要反映社會意志,只是權力運作工具,缺少價值理念,兩大黨之間少有政策競爭,只有選票攻防,關鍵議題一律刻意模糊焦點,民眾也難以理性思辯,社會共識無法形成,成為身陷泥淖的惡性循環。

面對這樣的困局,我們不應只是徒呼負負、或寄望政治人物能以蒼生為念,主動作出改變,我們應還原政黨政治的本質,梳理出台灣社會的群體意志應該推動的改革政黨之方向。

那麼,政黨到底是什麼?

政黨古已有之,群臣官僚基於對事的不同見解,所分化而形成,有其獨立的起源,與民主政治也並非同一條脈絡。政黨的英文是Party,本質上是一部分人(Part)的政治代理團體,有組織、有片面立場、還有經費,與政治代理人最關鍵的差異,是政治代理人尚有任期限制,政治代理團體卻可能長久存在,因此,政黨與個人相比,其代理問題對民主政治的潛在威脅更是不可以道里計。

有鑒於納粹黨崛起執政帶來的慘痛教訓,以及威瑪共和時期政黨政治的失敗,二次大戰後德國學界對政黨本質進行深刻的反思,將政黨納入憲法設計的政治運作框架,並反映在基本法的制定中。 (相關報導: 陳昭南觀點:民主是台灣主動出擊的利器 更多文章

德國基本法第21條,就是專項針對政黨的定義與規範,是近代以來最具代表性的敘述,茲引述如下:「政黨旨在協助凝聚民眾之政治意志。任何人可自由成立政黨,但政黨內部秩序須符合民主原則,而政黨之資金及財產來源與運用必須公開。政黨追求目標及黨員行為若妨礙或違反自由民主之基本原則,或是危及德意志共和國之存在,即違反憲法。違憲之判決由聯邦憲法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