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 專屬文章 獨家》為何少出40萬反能買到法拍屋?一探士林地院「最高價淪廢標」爭議

士林地院爆發法拍屋投標爭議,當事人近日將提出異議,就算無法順利翻案,也希望司法院能夠予以重視,改善制度瑕疵。(圖/取自Pixabay)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執行的法拍屋近日爆發投標爭議!有位民眾COCO(化名)受人之託標購法拍屋,自認投標程序完全合法,標購金額1500萬元也是當天最高標,原本應是拍定人、所有權人、債權人皆大歡喜的局面,詎料最後卻遭執行拍賣的司法事務官判定「廢標」,反而由1460萬元的第二標得標,讓當事人深感詫異。

據了解,這間法拍屋內目前仍有八旬長者居住,而且堅持不搬,在親友們的共識之下,願意以高價標購,並且委託COCO代為投標。

委託人事前已經親自簽立委任書、交付身分證正本,但COCO擔心攜帶保管他人身分證會有風險,因此先行瀏覽司法院網站的「購買法拍屋說明」,並於投標當天特別致電、臨櫃詢問是否需要攜帶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士林地院櫃檯人員回答「只要攜帶委託人的身分證影本、自己的身分證正本就可以了」,COCO因此返還委託人身分證,只保留其影本與委任書正本。

(讀者提供)
 

5月10日投標當天,COCO檢附委任書、委託人身分證影本,以及自己的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書及保證金參與投標,並以1500萬元成為第一標高標。

事務官突然要求 出示委託人身份證正本

正當她滿心歡喜之際,執行拍賣的司法事務官突然要求提示委託人的身分證正本,因為「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第4條載明,需攜帶投標人(委託人)的身分證正本到場,司法事務官據此判定COCO的投標為無效標。

(讀者提供)
 

錯愕的COCO當場提出異議,因為以往參與其他法院拍賣程序,只需要委託人的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擇一即可,參照「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也是如此敘述;即便需要審閱委託人的身分證正本,也可以事後補正,但司法事務官認為執行程序事項具有立即性,必須即斷即決,拒絕讓COCO再行補正。

專家:各法院另有規則,也不應超越母法

104法拍網、《透明房訊》總經理籃茂山指出,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以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4條規定,委任代理人到場投標,並不強制要求提示委託人的身分證正本;縱然各法院另行訂定投標規則,也不應逾越母法的規定。

(讀者提供)
 

默許「合法圍標」 恐讓有心人士鑽漏洞

此外,為了避免當事人得標後以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的方式選擇是否得標,或是選擇由何人得標的圍標情事,執行法官或事務官當眾開示朗讀時,應以投標檯上現有書面資料為依據。

舉例來說,若在開標後才要求代理人提示委託人的身分證正本,甚至以此為由判定廢標,恐有默許「合法圍標」之虞,因為有心人士可以假借忘記攜帶正本,藉此讓價格較低的下一順位得標,原本公平競爭的法拍程序,反而製造可供上下其手的操縱空間。

法界人士認為,強制執行涉及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利害關係人間的權益,執行界限須以比例原則為依據,具體審酌當事人、拍定人、利害關係人間的利益、損害是否明顯失衡。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以COCO投標失利的個案來看,執行法院僅以「未帶委託人身分證正本」為由,將最高標判為廢標,不只拍定人權益受損,也影響原所有權人所期待取得的拍賣價金,蒙受數十萬元的分配價金的損失,債權人也可能無法以拍賣價金滿足債權,甚至因為計畫趕不上變化,導致實際居住的長者面臨被迫搬遷的處境,涉及層面既廣且深。

此案當事人日前提交聲明異議狀,並且聯絡士林地院承辦該筆拍賣案件的書記官,對方口頭承諾暫緩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待異議結果裁定後再行定案,但當事人已在週四(19日)收到聲明異議法院駁回裁定。

讀者提供
 

當事人:就算無法翻案也希望改善制度瑕疵

詳閱法院裁定書內容,主要依據為「士林地院投標須知規定」、「未於司法事務官宣布投標無效前補正身分證明證件」等兩大理由,但對當事人提及法條矛盾及不合理處仍然未置可否。

依照規定,當事人如不服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據了解,此案已獲部分立委關注,並於日前發函司法院代為陳情;當事人近日也將依法再次提出異議,就算無法順利翻案,仍希望相關單位能夠予以重視,儘速改善這項嚴重影響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利害關係人權益的制度瑕疵。 (相關報導: 想買法拍屋撿便宜,但又怕踩雷?專家透露必學攻略,一次搞懂市場的眉眉角角 更多文章


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