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中資違法來台投資等違規行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7)日初審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將違規未經許可來台的中資,提高罰鍰上限,從現行的新台幣60萬元提高到2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遏阻中資違法投資。
行政院去年提案時,原是參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有關違法赴中投資或技術合作罰鍰之規定,將中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之罰鍰,由現行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
不過內政委員會討論時,立委認同提高裁罰上限,但不贊成將原本的下限12萬元下修至5萬元,協商後決議,罰鍰上限從現行60萬元修正為2500萬元,下限仍維持原本的12萬元。此外,考量投資人來台投資若有情節違規,增列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之規定。 (相關報導: 新新聞》最新民調:韓國瑜、賴清德對決2020 | 更多文章 )
至於增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4,若違法投資的中資掩飾隱匿或透過借名冒名方式規避審查,時代力量黨團主張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陸委會則建議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則送交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