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在2000年到2008年執政八年期間,當時在野的民進黨屢以民主、人民主權之名,高喊把「街頭還給人民」要求修改《集會遊行法》。此外,蔡英文還沒有擔任總統之前,在2016年時曾表示:「我相信未來政府也會有這樣的雅量,不要怕跟政府打交道,如果第一次聽不見,大聲一點;如果第二次再聽不見,你可以更大聲一點;第三次再聽不見的時候,你可以拍桌子。」似乎展現十足的政策溝通誠意。但是現行《集會遊行法》的禁制區規定,最遠可以與被抗議的機關建築物隔離300公尺,就算人民砸爛了桌子,也沒有人會理你。
民進黨曾言要打造一個「最會溝通的政府」,然而如今面對都市更新及房屋拆遷議題、原住民傳統領域維護、航空業從業人士權益,乃至於年金改革、轉型正義等等燙手山芋問題,當前政府屢以迴避的作法回應,遇有激進的陳情抗議團體,就用拒馬、用警隊人牆攔阻,或將人載到偏遠地區「丟包」,這種違反民主、違反人身自由、完全無視民意背向,實與選前承諾大相逕庭,並視民意是「來亂的」。

自第九屆立法委員上任之後,民進黨不少立法委員群起研提《集會遊行法》修法版本。最激進的主張如陳明文與林淑芬委員主張廢除整部《集會遊行法》;蘇治芬委員與陳亭妃委員主張刪除法中有關「禁制區」的規定;而鄭麗君委員主張要將現行「許可制」規定,一舉改為「自願報備制」,其用意在於由主辦集會遊行之人民團體自行判斷,若需要行政(警察)機關協助者,則可向主管機關報備通知,若不需要者就不用報備,所以名為「自願報備制」。但這些進步的規定為什麼不推動了呢?如今把街頭還給人民就像玻璃天花板一般,看得到卻摸不著。
另外,因不滿政府的政策或行政措施,帶領民眾侵入立法院,並主張在該院院內進行集會遊行,這樣是否有罪?是否能夠比照太陽花學運無罪?這要不要予以法制化?否則當事人還要成為被告,還要編造法律學說理論讓他們無罪,浪費司法訴訟資源。今天若有工運團體或是勞運團體抗議「勞基惡法」的修法;學生團體基於「公民不服從」的理念衝入教育部抗議大學教育商品化,請問這些人會受到相同的對待嗎?法律之前人人不是應該平等嗎?除罪化的對待有公平嗎?
而在《集會遊行法》內設有嚴格的「禁制區」規定,現行300公尺的距離何來「震撼效果」?被抗議的機關往往繼續我行我素,難有反映民意的政策調整結果。而且,大家不要忘了,除了集會遊行法規定外,還又有其他行政法規,諸如《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法律相關條款,政府仍得對於這些法令進行片面解釋,侵害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權利。面對近來諸多的集會遊行衝突,我是不是該在這個立法院會期好好的討論?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黃國昌當總統也不會取消禁制區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