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監察院報告揭發經濟部推動離岸風電的違法濫權擴權

作者認為,雖然監察院糾正報告內將矛頭指向今年一月頒佈的「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但實際上若要追溯濫權之祖,應當是:開啟這熱鬧離岸風電開發序曲。(資料照,陳明仁攝)

監察院指謫經濟部推動離岸風電違法濫權

這兩年筆者針對經濟部離岸風電的法制問題,撰寫諸多評論。監察院於月初(12月5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王美玉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促經濟部確實檢討改進,以維護國家權益。也感謝監察院在糾正報告當中,爰引筆者諸多分析,特別是規避法規命令,濫用行政規則,涉及兆元利益,卻規避立法院監督之分析。

不過在該報告中,指謫的規範,主要聚焦在今年初制頒的「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主要反映出了冰山一角的以行政規則,規避國會監督的方式,但實際上,是否經濟部的違反濫權與擴權,僅止於此?就讓本文來一一娓娓道來過去幾年間的違法亂紀之處。

擴權的首部曲:「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山也經濟部,海也經濟部

雖然監察院糾正報告內將矛頭指向今年一月頒佈的「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但實際上若要追溯濫權之祖,應當是:開啟這熱鬧離岸風電開發序曲,早於2015年就已經埋下的濫權始祖的「行政規則」-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經濟部能源局  令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以下簡稱『場址要點』)。

筆者在過去數年間,在各種國內外場合的演講過程,一再提到系爭行政規則的諸多詭異之處,也一再讓海內外的能源法專家們個個嘖嘖稱奇。

若以經濟部回應監察院報告(澄清監察院有關離岸風電政策說明(107-12-10))所畫出的法規架構圖來看,想必各位一定相當納悶,為什麼上面僅有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但啟動這一個作業要點程序,且名稱雷同度相當高「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卻不在這一張架構圖上?

肯定的是,要不然就是漏畫?要不然就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從來沒有仔細想到這些要點之間的法規架構關係。

遴選有明確法律授權依據。(取自經濟部能源局)
遴選有明確法律授權依據。(取自經濟部能源局)

三級單位卻可凌駕部會層級

此一場址要點須先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制訂者。其制訂者是「經濟部能源局」,而不是「經濟部」。想必大家會納悶,這有什麼差別嗎?

當然有。我們要知道,目前在中華民國大部分的行政法規所規範的主管機關,一般都只有到部會的層級,不會到三級單位;而涉及部會層級,勉強這部會可以處理其他部會的業務,但三級單位的權限,其實是大幅現縮的,通常只能處理該部或該局的業務執掌。

但在此場址要點下,卻讓能源局大幅擴權,成為統令(越權)環保署、內政部、財政部等部會的上級單位;甚至,此一要點,凌駕國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

凌駕內政部與行政院

在此要點下最常被爰引者,便是此一「潛力場址範圍」圖。而在這一張圖,將台灣西海岸的海洋區域做了劃分,並讓開發商申請開發。 (相關報導: 高銘志觀點:經濟部老叫離岸風電業者拿出數據,那你自己呢? 更多文章

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取自經濟部能源局)
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取自經濟部能源局)

眾多海內外的能源法專家,在看到這張圖後,往往問我的最常見問題就是:「你們國家管轄海洋空間分配或海域的主管機關到底是誰?」我的回答向來就是:「不是內政部,就是行政院」。

內政部,係從海岸管理法、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包含非都之管制)等這些法律中,取得對於海域土地的管轄權。

行政院則是涉及海域相關活動之許可(如: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七條:「(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應經政府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