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男子去(2023)年因未減速闖入路口,與逆向斜穿路口的女騎士相撞,導致洪女重傷長期臥床、需他人長期照護。對此,洪女的4名子女憤而求償各100萬元,但遭法院以「非直接受害人且情節不構成重大損害」為由駁回;至於楊男因坦承犯行獲減刑,法院考量肇事主因在女騎士,最終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女騎士遭撞到半癱始末
根據判決書,彰化一名楊姓男子去年1月25日11時55分許,開車沿彰化縣北斗鎮神農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無號誌的彰化縣北斗鎮神農路與無名產業道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但楊男貿然未減速進入路口,結果與從對向車道逆向斜穿路口欲進入該產業道路的洪姓女騎士,導致洪女骨盆骨折、左髂內動脈損傷併腹膜後血腫、頭皮、臉部、四肢、左髖部及右腹股溝擦傷等傷害。
洪女期間因腦中風現仍臥床、無法自理生活也無法說話,需要專人全天候照顧。洪女的4名子女向法院要求楊男應賠償4名子女各新台幣100萬元,而楊男則未有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對此,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認為原告4人雖為洪女的子女,但並非此案直接被害人,難認4人受有直接損害,另因《民法》第195條第3項雖規定身分法益受損害的父母、子女或配偶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惟對身分法益保障不宜太過寬泛,故以情節重大者為限,才可據此請求賠償。
法官審酌,原告4人雖主張與洪女間的身分法益受有重大損害、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但4人所述痛苦,是源自於身分關係的感同身受,以及照料洪女的辛勞,難謂「情節重大」情形,因此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附帶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予駁回。 (相關報導: 「5個月前新買的BMW」撞死19歲打工妹!台中假牙總監被起底 臉書曾嗆:覺得炫富可退追 | 更多文章 )
至於楊男的部分,法官考量楊男犯後坦承犯行,符合自首減刑,雖與洪女家屬均有意願和解,但因賠償金額差距無共識而未能達成和解,審酌洪女在此案為肇事主因、楊男為肇事次因,洪女的過失程度明顯較大,最終判處楊男犯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