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彥觀點:限縮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妨礙社會轉型

民眾檢舉不能解決違停問題,因為在檢舉不夠普及以前,檢舉人易被肉搜、恐嚇、毆打。不過檢舉制度至少給那些有熱忱改變現狀的人一個工具,也讓違停者有所顧忌。(風傳媒資料照)

一、前言

台灣每100人有97輛汽機車,幾乎一人一車;僅考慮有駕照人口的話,是一人多車。加上地狹車稠,停車位不足是物理上不可能解決的問題。交通量大加上違規浮濫,使得台灣人一年在道路上死三千人,高於人口多5倍的日本;因交通事故而損失金額據估可每年蓋一條高鐵。

民眾對於隨時隨地都可見到之交通違規,原本可以路見不平,上網檢舉。不過2021年12月立法院修法限縮民眾檢舉,於2022年4月30日施行。不過,此次修法可能是妨礙社會轉型的退步立法。

二、修法限制民眾檢舉之幾點觀察

(1)立法院審議過程

2021年道交法7條之1修法限縮民眾檢舉,是委員陳歐珀等19人提案修法成:民眾檢舉查證屬實者「先給予勸導,若同一違規事實再犯者,即予舉發」;委員鄭正鈐等24人提案不改規定,但增加第2項:「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委員林俊憲等16人提案不改規定,但增加「兩件違規舉發事項之時間需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文字。2021年10月7日的審查會最後採用「交通部建議條文」,即主席陳雪生委員詢問「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第七條之一就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立法院公報110卷81期委員會紀錄332頁)。

「交通部建議條文」跟3個立委提案版本都不一樣。林俊憲等16名委員提案「案由」係認為「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相關條例有功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其存在之必要,不得廢除」(但提案限制連續舉發)。鄭正鈐委員發言認為「第七條之一交通部提出的草案版本是用正面表列的方式,明示民眾可以針對16項進行檢舉,我覺得這部分有點限縮民眾檢舉的權利」。邱臣遠委員也說:「本席主張第七條之一的規定可以評估無須調整」(同331頁)。後來竟無任何異議,令人費解。

交通部並沒有提案,只是在當天會議上提出一個「對案版本」並當場說明,官員的說明甚至有錯誤(說明人行道違停仍開放檢舉、條文卻禁止檢舉)。立法院審查會中,也沒有委員提案採用交通部的建議條文。但主席「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通過」,程序上應非合法。但2021年12月7日之二讀會,也無委員異議;對官員之矛盾錯誤,也無人異議;從而直接「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立法院對交通部建議條文照單全收,彷彿成了行政院立法局。

20200804-交通部廳舍外觀。(盧逸峰攝)
立法院對交通部建議條文照單全收,彷彿成了行政院立法局。(盧逸峰攝)

由於立院審查會並沒有留下採用交通部建議條文之正式理由可考,以下從審查會之發言來看看限縮檢舉之理由。

(2)修法理由之觀察

A. 「防堵惡意報復性檢舉」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為長期被賤視看護工說兩句 更多文章

此係最常被提及之修法理由。立院委員會討論中,交通部陳文瑞司長說明(委員會紀錄322頁):「有些民眾檢舉的案件可能是比較特定性,他可能是跟拍、連續性或者是有一些惡意報復性的檢舉而產生一些民怨」。另外,新法實施前夕,交通部發新聞稿說「避免惡意檢舉泛濫」為修法主要理由。修法通過後有七千多位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恢復《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眾得舉發所有靜態違規」。內政部警政署回應:限縮民眾檢舉係因「或有特定人針對性尾隨跟拍,連續性、惡意性及報復性檢舉,引起眾多民怨,已偏離原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