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本主義社會裡,「用金錢來補償損失」是相當理所當然的事情。但對被害者來說,並不是拿到賠償金之後創傷後壓力症狀就會消失,不能彎曲而無法工作的手指就突然可以彎曲,在身體及精神痛苦中度過的時間就可以倒轉。當然,賠償金可以多少可以填補大大小小的經濟困境,但若因此認為光靠這些賠償金,就能完全恢復所有損失,不過就只是幻想罷了。
儘管如此,許多被害者在領取賠償金的同時,覺得自己從國家得到保護的權利消失了,亦即不少被害者透過協商和解得到金錢和罪惡感,而自行放棄了被害者的權利。
之所以會這樣,有兩個方向可以說明。資本主義社會裡瀰漫著拜金主義的社會氛圍。把這種價值內化的被害者,拿到賠償金的事實會導致他產生「因為錢而和壞人和解」的感覺(至於因為痛恨這種感覺而不願和解的人,則更多),於是認為自己沒有資格繼續痛恨犯人。一旦被害者有了這種不合理的想法,就會覺得自己身為被害者,不再應該得到國家的保護與照顧。
幾乎所有和解書上都包含原諒犯人、不希望處罰犯人的意思,但這樣更是在被害者這種想法上火上澆油。即使內心恨不得可以處罰犯人,但既已決定和對方和解了,在和解協議書上不可能不寫上「不願意處罰對方」等字句。被害者表示不願意處罰犯人,是量刑最明確的事由(獲得較低刑度)。假設被害者在協議書上不肯明確表達原諒犯人等字句,那麼要犯人支付賠償金的可能性很渺茫。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對犯罪者來說,提出賠償金並不是出自於犯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被害者痛苦,而感到真心的憐憫與後悔;也不是出自補償的意圖,只不過是減輕刑罰的手段而已。
因此即使被害者不接受和解,犯人在法庭上也會強調自己為了和解付出了多少努力。如果法院不採信,犯人還可向法院提出金錢擔保,讓法院展現自己正在努力和解,甚至還會提出捐錢給被害者支援團體的收據。法院往往會認為這是被告努力試圖和解的證據,因此積極考慮降低量刑。
我的確是犯了罪,是因為偏偏那時候我沒辦法控制衝動,偏偏那時候被害者在那裡,我也是很冤枉。儘管如此,為了能夠立刻免除刑罰或減少刑期,本來想寬宏大量給被害者一個協商的機會,但是被害者竟敢拒絕我的提議,我被重判都是因為被害者不和我達成和解,我真的很委屈。
既然法律無法洗刷我的委屈,那我不得不親自出手了。
──犯下報復犯罪的犯人想法
被害者在達成協議之後,自行放棄被害者權利的另一個理由,很可能是為了解決認知失調(cognitive dissonance)。
大部分受害者會達成和解,不是因為原諒犯人,而是因為在現實中不得不答應和解協議的要求。結果卻使得被害者陷入「雖不能原諒犯人,卻得要說自己原諒」的矛盾中,即處於認知失調的狀態。
受害者會認為,自己內心依舊感受到的憤怒與怨恨等負面情緒,是不正當的,所以經常會感到內疚。不僅如此,即使不願原諒,但已達成協議,就認為自己沒有資格擁有憎恨犯人的權利,也沒有資格要求擁有身為被害者的權利。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當道歉成為非強制─談自由權與受害者的距離 | 更多文章 )
值得關注的是,有時被害者在和解協議書上沒有提及賠償金,亦即在沒有金錢賠償的情況下,依舊同意和解書上記載不希望對犯人進行刑事處罰等文字,原因大多是擔心如果不和解,犯人會懷恨在心進行報復。遺憾的是,許多時候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和解,犯人確實會明示或暗示「我會報復」,而且犯人出獄後實際進行報復的事例也在所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