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過幾乎破局的延會討論,COP29終於作成巴庫氣候團結協議(Baku Climate Unify Pact),此次會議堪勹稱近30年來最令人失望的一次氣候大會,除標定的金融目標拖泥帶水,導致言中缺乏資金的調適亦無實質進展,其他諸如去年「阿聯合意」(UAE Consensus)確立的脫碳願景甚至被弱化用語,加上今年只有阿聯及巴西這兩個COP28及COP29的主辦國提交真正更新的NDC,連歐盟都只說年底前交,顯然今年唯一具體的成果就是《巴黎協定》第6條全球市場機制的正式成型了。
承上,或許對於今年的決議,我們應該跳脫無意義的議題文義詮釋,而以務實的態度來綜整在去年全球盤點後,大家都做了哪些值得我們參考借鑑之處。畢竟自賴總統以追求「淨零台灣、韌性家園」為訴求,正式召開了第一次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委員會議以來,我國的氣候政策逐漸成型,除各部會及各級政府設置永續長來舖陳必要的跨部會協調網絡外,完成碳費先行的碳定價、推動二次能源轉型、掌握國內外政經情勢挑戰與機會的榮邦計畫、展開我國NDC3.0的擘畫與調適目標的研擬,充分展現了台灣追求永續及善盡全球與跨世代淨零義務的決心。會議前,筆者嘗以「台電脫碳、碳價機制如何有效出擊?台灣氣候行動下一步怎麼走?10堂人人必懂練習題」為題提出建議,臚陳於下者,則是隨此次COP29的結束而值得我國重點關心之ㄧ些關鍵課題:
氣候行動不該只是個浪漫願景
COP29的啟示
相對於先前的大會,除過去應於聯合國大會期間先召開的氣候高峰會付之闕如,APEC及G20之領袖會議則選擇與COP29撞期,導致會議的主軸「金融」,少了占排碳80%、全球GDP之85%的潛在出資義務國家參與,讓大會的主軸進行受制於G20的進展,整個強調金融的COP29竟難以收尾。大會截止日從原本兩個兆元融資目標選項的大會主席草案,直接被調整為2億5千萬,就連十五位工作小組成員中的三位部長級成員都覺得不妥。加上原本在去年啟動的逐步轉型去除化石燃料決議,在今年除一度被消音外,更在最終大會討論時,罔顧COP28主辦國杜拜,出面要求不應抹煞這個去年具歷史意義的關鍵共識,仍將原用語加以稀釋。試想究竟是誰在干預呢?尤其自議程最後的主席決議文本的用語來看,其整體法律用語及遵約架構設計甚至比2009年哥本哈根協議(Copenhagen Accord)的1000億承諾更不具體。準此,對於才剛剛在2022年履行該義務的工業國家,真的有拘束力嗎? (相關報導: 風評:民進黨把悲劇變鬧劇的本事 | 更多文章 )
文本中表示注意(note)到IPCC的科學基礎及UN全球金融能力足以滿足所需多樣資金需求的報告,但在具體需求數字部分,則僅強調(highlights)參考IPCC 的NDC氣候行動資金缺口報告,到2030的總需求USD 5.1–6.8 trillion,或於2030年前達每年USD 455–584 billion (這就是所謂的三倍資金)以及調適資金每年USD 215–387 billion。然則這些都只是把資金需求方的願望寫進去而已。
在相關用途上,雖確實以決議(decide)方式,將幾乎所有提及的資金需求類型都納入,然這也代表所有需求者就只能在這個資金池來分配了。
至於在關鍵的資金結構上,用語僅是呼籲(call)大家共同驅動公私部門的資金在2035年前達到每年1.3兆的規模,這也是會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集體呼籲。不過問題是,應承擔義務的已不單純是工業國家了,這似乎還更像是幫工業國家從最初氣候公約透過京都議定書設定的出資義務枷鎖中解救出來。
最後在本次大會最重要的2035前達年度2千500億資金承諾部分,雖也是用決議(decides),但只淪於由工業國家領銜(take the lead),及非課以其義務,也未將中國及海彎曲的富裕產油國家納入。
整體言之,這份最終決議文草案係以最妥協的方式,只留數字而缺乏義務體系的架構呈現,既未能符合發展中國家之要求,也未順從了工業國家納入中國及富裕油國的主張,或許這就是最終妥協的樣貌吧。
我國應有的借鑒
由於人為碳排是一個全球問題,台灣必須在氣候行動過程中保持所謂的策略性自主(Strategic Autonomy),這是近來歐盟在議會及理事主席改選過程,由於各成員國均面臨不同程度的國防、安全、競爭力以及內部市場所衍生的諸多國家策略問題,造成傾向反氣候行動之右派獲利選舉結果,也導致能源轉型之顛箥、電動車轉型之延宕,以及農業部門之停滯。在美國,共和黨候選人川普的再次當選也再次激起氣候行動的懷疑論,更鼓勵了阿根廷極右派總統的跟進與推出《巴黎協定》的主張,而這種美國的反覆則可以連結到麻省理工大學史隆管理學院在2019年的Ideas Made to Matter提出的五大挑戰;亦即: (1)排碳是全球性而無法在地解決的問題;(2) 大多數的氣候災損仍是一種未來的推估,人們少有真正受影響者;(3) 氣候災難難以在科學上具體歸因於排碳; (4) 發展中國家是最大的排碳者; (5) 現代生活模式就是問題本身的一環。這些歐美國家面臨的現實挑戰,正是氣候行動決策者必須務實面對者。近年來,除氣候政策不穩定的美國,連身為模範的歐盟都出現「綠色新政在政治上已死,僅法律上存續」之說。而自此次會議核心金融量化目標議題的討論過程,我們確實看到氣候行動與國際政經情勢是相互糾葛,從而台灣實該在氣候政策的擘劃與詮釋上有更妥適的回應,並保有彈性。
台灣的綠色新政應緊扣新NDC之變革方向
COP29的啟示 (相關報導: 風評:民進黨把悲劇變鬧劇的本事 | 更多文章 )
下一週期的NDC被認為必須含括深度減碳、部門別之量化目標與期程、納入調適,以及讓NDC具備可投資性及被具體落實的可能;而資金和民意支持是關鍵。就此,對於一般不熟悉氣候相關業務涵蓋的政府部會或機關,英國的智庫-劍橋大學永續領導力學院(Cambridge Institute for Sustainability Leadership, CISL )便特別指出如何讓各部門別的主責單位瞭解議題,並將其納入決策事務範圍,進而研提對策,並進行跨部會合作至為關鍵。此外,對於當前各界關切的獎補助與資金挹注部分,重點應調整為優先強化與預期受益主體的溝通,知其所需,再研提其措施與實施方法,藉以充分發揮施政效用。
我國應有的借鑒
承上,顯然氣候行動必須保有兼容願景與融合民主多元意見之彈性,故此,以永續及韌性台灣之需求來思考氣候政策之應有涵蓋,顯然應參考歐盟綠色新政及美國的拜登總統的氣候變遷議程(Agenda),以更大的格局來納入各部會的職權,並完善法政基礎,例如歐盟氣候變遷法之外的淨零法案及重工業法,以及美國的抗通膨法與基礎設施法,都嘗試全面涵蓋能源及產業轉型、就業、投資、環境正義、氣候韌性、公正轉型等並導入公私協力資源之規劃;簡單的說,透過相關法制建設,驅動各部會將成就永續及韌性台灣國家願景,納入成為其職權事項,按行政體制研提中綱施政計畫,主動配合國家氣候動方案或計畫之需求投入人力與物力與績效管考,應是台灣氣候行動的下一步。目前我國於各部會設置永續長的作法是一項明智之舉,蓋按氣候行動之常態性跨部會需求來看,現階段的我國尚難學習歐美,透過組織分工或調整來制度化因應,然若能參考新加坡在因應綠色金融之挑戰與掌握機會過程,以增設金融監理單位永續部門之作法,來擘畫該國之《巴黎協定》第6條之國內外戰略,不失為我國當前值得借鑑之方法。
強化淨零所需的法制體系革新
COP29的啟示
再以此次關鍵的新氣候金融集體量化目標 (NCQG)之議事過程為例,早在《巴黎協定》的制定過程,工業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爭議重點便在於這些金融出資是否屬工業國家之義務。此外,許多國家與企業對於《巴黎協定》第6條的通過亦存有不切實際的期待,而不了解碳交易市場的建置必須立足在各國嚴格的法制基礎上,包括NDC的內國法制化、碳定價的制度、連結國際的登錄、許可、授權,甚至金融監理等。即便是純粹的自願減量市場,嚴格符合反洗綠國際規範也已經成為國際共識。最後,依據IEA的分析,目前七成以上的氣候融資都投入較進步的發展中國家,而這些國家卻有近一半的計劃卡關於許可或環評程序,所以精進相關制度也已成為國際趨勢。
我國應有的借鑒
法治國原則對台灣並不陌生,但在我國推動氣候行動的過程,不論核電爭議、再生能源開發、能源轉型、低碳交通、碳費與碳定價機制、調適目標、綠色金融,只要面對困難,法制不備總成為第一個理由;然也確實因諸多法制未臻完善,導致許多立意良善的政策於執行過程流於言人人殊之窘境,甚至議而不決、決而難行,乃至淪為弊案讓主政者沮喪、社會失去信任。另一方面,長期因循舊制的法學教育顯然也無法對應國家追求永續未來願景的需求,或許這也是導致決策者怠於在決策或施政過程導入法律專業的原因之一。如何將具備永續領域知識的人才施以接續的法學教育,來養成讓社會可以信任的律師,參考日韓的經驗,重啟專業法律教育之改革,顯然也是台灣必須慎重思考的關鍵事項。至於在事務推動的層級上,當前最重要的部分或許是配合全球再生能源三倍發展所需的環境影響評估機制之精進,以及隨深化減碳目標所衍生之公正轉型問題的處理。
強化世代交流及更加包容的溝通
COP29的啟示 (相關報導: 風評:民進黨把悲劇變鬧劇的本事 | 更多文章 )
對於沒經歷過戰亂的青年世代而言,環境的永續往往高過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以此次大會強調的新NDC週期之深度減碳為例,主導經濟的大國幾乎都在反映企業寡頭及石化產業的立場,按其商業邏輯,便強調或透過多達1740位的化石產業說客主張,既有化石燃料投資計畫之生命週期(50-70年)是既定事實背景,並認為提升其經營及減碳績效便合於所謂「帶動能源系統逐步轉型遠離化石燃料」(transitioning away from fossil fuels in energy system)之要求,這種觀點確實也反映在2022年,甚至今年的化石燃料投資再攀高峰,而美國也仍是最大的投資者。簡言之,對於較多年輕世代積極參與的環團而言,這種解釋完全不合理! 然在此此的會議中,論及深度減碳時,顯然還是將阿聯合意的這個期許加以忽略,會議期間甚至傳出將留待下次大會再處理之說。準此,我們可以看到不同的專業背景與族群,對於所謂的氣候行動與深度減碳概念,會有不同的認知。英國CISL便指出,社會的認知與支持將是NDC能否落實的關鍵,而化解這種對立讓溝通基礎更加包容,或許已是民主國家無可迴避的施政過程。
我國應有的借鑒
目前在我國,只要提及氣候政策,不同專業或族群,都會有各自的解讀方向,而難以跳出二分概念的爭議,像核能爭議即屬之,而當前的農漁光電亦相似。事實上,一如大家對於民主價值的基本認知,面對諸多領域的爭議大家往往會呈現不同的解讀,甚至質疑是否符合民主原則,但原則上大家對於維護民主是有共識的,準此,對於未來氣候行動的努力,我們也應側重如何協助各方,透過淺顯易懂的方式,來了解或至少傾聽其他專業領域之意見,進而在此基礎上,形塑大家對於減碳目標的存在及其落實方式的共識,而非僅論斤計兩的在數字上討價還價。以歐盟為例,一方面面臨綠色新政的籌蹴,但另一方面卻仍決議2040減碳90%,這代表了大多數的歐洲人民對減碳目標具有維護地球及各自家園之永續的關鍵共識,至於落實方式與路徑可以保持彈性,甚至繼續爭辯。所以他們在實施綠色新政的過程,既有成員國的核能與天然氣是否合於永續能源之爭,更有降低對農業的環境用藥管制來換取農業減碳政策目標之作為。目前歐盟進行中的綠色新政改革,便具體提出減碳目標必須淺顯易懂的要求,這顯然至值得我國重視的作為,畢竟有同心,方能異中求同啊,否則再多的溝通,恐都將淪為各說各話甚至族群的撕裂。目前我國隨台商回流、半導體及運算中心的投資急劇增加,如何深化NDC的目標再次牽動能源結構的討論,此外,究竟各部門應該如何承擔新NDC之部門別調整與目標和期程的設定,都會是新的挑戰,從而除慣常的公眾溝通外,加速官員的能力建置,讓他們知道公眾的多樣要求與期待,或許是有助權責官員進行政策規劃的必要的措施。
在掌迎合國際政經挑戰之基礎上調整創新能源的建設策略:
COP29的啟示
此次的川普震盪讓我們有機會重新檢視當前的全球能源發展趨勢。依據Rhodium Group的評估,川普的政策改變將導致2030年增加約40億噸,2050約250億噸的碳排,然當全球2022年的新增電力供給有80%來自再生能源,且2023年全球的化石燃料供給達峰,是出自於再生能源價格之下跌與化石燃料需求之減少,顯然美國的再生能源發展已經不需要再依賴政府的補貼,而是以市場的需求趨動為主了。長期以來,以創新能源政策來因應氣候變遷一直是全球氣候行動的主軸,隨COP28有超過兩百個締約方背書2030三倍再生能源發展之承諾,2023年的再生能源發展比2022年增加14%,然即便如此,預估仍較2030之願景短缺13.5%;這其中,自南方國家遲滯不前,僅獲得2%的投資來看,IRENA指出,綠色資金仍然不足加上不願流入風險較高的地區是主要原因,至於在工業國家,開發許可延宕與併網壅塞才是主要問題,這也導致此次公約鼓吹6倍儲能並加速儲能設施的佈建更有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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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當前戰亂頻傳,許多氣候行動主導國的政策也默默的在調整,一種最根本的說法是,以氣候政策優先的國際政經情勢已向能源與國家安全退讓,目前依據聯合國氣候高峰會之統計,全球一年的GDP有110兆,其中投入氣候行動只有1兆,但投入化石燃料補貼高達7兆,甚至連軍火採購都有5兆多。顯然國家與能源安全已超越氣候。故此,再生能源發展協會特別指出,現在我們需要的是更堅定的能源政策,而自前次會議的三倍再生能源、加倍能源效率,到今年的六倍儲能,顯然是一套有體系的創新能源建設,也是能與我國對策委員會強化電網韌性建設之主張相互呼應的重要元素。
聚焦電業結構性問題,重點支持台電轉型
COP29的啟示
最近的IEA研究指出,全球能源結構的脫碳尚遠,但化石燃料的使用已然達峰,讓能源脫碳可期。然則自此次大會的發展過程可以發現,去年亮點中所謂逐步推動化石燃料轉型的以及去除無效率之補貼的決議幾乎被忽視,會議期間,除一度傳出不再此次會議續行討論外,G20甚至只在最終聲明中提到「完全贊同(杜拜高峰會)具企圖心而兼顧平衡的結果」(“fully subscribe to the ambitious and balanced outcome” from the Dubai summit.)。在此次會議期間,我國代表團常被詢問的問題之一,便是如何因應半導體及數位資料中心的電力需求,至於我國二次能源種轉型所關切的氫能,確實在國際間有許多但大概均屬長期的發展規劃,其中歐洲預計在2030之需求為每年1000萬噸,而德國就占400萬。此外,日本與澳洲仍在努力克服其商業模式與環團所關切之洗綠化石燃料(如化天然氣為氫)之問題。至於CCS部分,似乎仍在發展中,有較缺乏實證的大規模成功個案,而馬來西亞與日本合作中的跨國儲存合作計畫,顯然值得做為過渡氫氣期間之參考。此外,就短期對策而言,參考新加玻加速燃煤電廠脫碳計畫,係與麥肯錫公私協力,導入碳權及亞洲開發銀行的綠色融資,並以新加坡計畫為示範基礎,透過與菲律賓的雙邊協議,複製其計畫,作為與亞洲開發銀行合作在東協推廣之樣本。此外,在延伸碳權市場機制效益部分,該國則與Vera及GS合作規範標準、與歐盟及中國簽訂第6.4條的計畫標準與開發、評估規範合作,將新加坡發展成交易服務中心(Trading Service HUB)。換言之,面對落實國家NDC最關鍵的能源轉型,新加坡有其最具特色而聚焦燃煤電廠脫碳的創新綠色金融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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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界定為工業國家的台灣,幾乎把所有的能源轉型的壓力都放在台電,不論能源結構轉型、環境基本法的配合、穩定供電同時減污的挑戰、強化電力韌性與減碳的成本吸收、交通電氣化的清潔能源供給、導入13G太陽光電的能源配比、降低碳排係數同時支持小型綠電的雙重挑戰、支援國家矽盾產業與AI算力的電力供給、環評精進的期待、電源區分與公正轉型、強化電網韌性與調適,尤其針對台灣天然環境如高山電網面臨強震及颶風之威脅的韌性因應等等,幾乎都是以台電為最終課責主體,儼然台灣推動能源轉型的能量有如百萬將軍一個兵! 環顧現實,經歷十多年的能源轉型努力,迄今我們的警備機組仍是無法跳脫化石燃料,回歸2030的願景,也還是化石燃料(天然氣)為主,此外,由於我們尚未完成電業自由化,所以不論2030減碳目標必須取決於電力需求的預估、空污防治必須落實在燃煤電廠的減煤、貿易接單與ESG、SBTi的合致必須依賴範疇二及電力碳排係數的降低,最終承擔義務的,還是台電。故此,如何在電業自由化的漫長路徑上,思考合理化台電經營架構來擘畫台電穩健脫碳路徑,實屬重中之重。謹建議在短期的考慮上,借鑒上述新加坡經驗,連結碳定價機制與國際綠色金融;在中長期的規劃上,學習歐洲正在擘劃中的氫能供需體系建構,及其將與CCS與天然氣共構的三重需求之管線共益佈建,或者加入澳日合作推動中的氫能產業規劃,抑或日馬的CCS跨境儲存服務鏈,乃至嘗試透過與友邦的榮邦計畫尋求氫能源供給的機會,並逐步導入電業自由市場功能,讓全民共同擔當減碳義務,爭取我國孤島型電網脫碳的機會,這些國際發展都值得我們納入參考。
由環境與經濟部門攜手來合理化基礎工業的淨零策略並開創國際碳資產的經營機會:
COP29的啟示
綜觀國際趨勢,守住國家基礎工業來成就減碳目標,是攸關國家生存發展與全民福祉的核心公正轉型問題,準此,各國對於手握淨零轉型核心碳定價工具的環境部,必須和引領國家能源轉型和低碳產業與綠色貿易發展的經濟部密切合作,都有相當細緻的規劃,並藉由產業政策工具,來統合棍棒與蘿蔔以合理驅動氣候行動;至於當前歐美紛紛採行的法制化綠色成長或重工業淨零立法,則是我們可以借鑑的體制建設。以此次會場中和先進國家的交流經驗來說,最受關注的便是我國的碳定價發展,蓋因碳定價正是銜接第6條市場機制的重點,有定價就有義務,而政府的定價收入通常須優先用於回饋減碳之需求,以新NDC要求之深度減碳與納管部門之量化目標期程制定而言,如何將收入用於達成目標之路徑,進而使NDC之目標得以落實,正是重點。此外,歐美除直接使用定價收入於減碳作為外,還會透過立法特別提供獎補助給減碳困難(我國稱之為高碳洩漏風險)產業,以鼓勵其積極投入自主或自願減碳。而對於這些特殊產業而言,歐美通常以其必須追求者為近零(near zero)而非淨零(net zero)為目標,在政策工具的扶持下,以較優惠的碳定價待遇,支持其就由創新科技或製程來減碳或去碳。然相對者,對於一般之排放源,則是透過較高之定價,搭配可以容許(碳信用)抵換或爭取獎補助之設計,讓其願意持續減碳而非放棄努力直接繳費了事。換言之,碳定價的主要目的在於達成去除化石燃料之使用的目標,而非用於懲罰使用者,故此,合理的邊際價格搭配適當的政策獎補助工具,才能讓定價發揮真正效用。
我國應有的借鑒
此次會議期間,透過與一些先進國家的交流,可以發現日趨調高的碳定價,以及加速協助企業導入創新科技賴提升能源效率來降低減碳成本,是必須雙軌並重的事務,而此次大會成為核心主軸的綠色金融,則是作活一切的關鍵,若再加上因應NDC3.0的考慮,建議我國的氣候行動應呈現下列的基礎工業淨零策略邏輯:
- 制定個別類型化基礎工業部門的減碳目標與「近零」期程。
- 具體釐清落實目標之科技路徑與資金需求。
- 完善配套提供中長期資金需求所賴法制。
- 持續強化綠色金融體制,用以支援這類型工業之低碳轉型。
連結二次能源轉型政策,在需求端以這類型產業之龐大低碳或脫碳需求為基礎,在供給端,則搭配碳權計畫與綠色金融來將低調整電力碳排係數之成本、並導入前述負碳技術與氫能產業生態來調整長期的能源配比。
導入國家碳數據與企業碳資產之數位化管理能力,以利我國嘗試推動上述日本、瑞士及新加坡之碳權經營模式。
善用巴黎市場機制來補強台灣的綠色金融並開創自己的碳定價國際政經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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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會議得最大成就是完成巴黎市場機制的建制,而一如京都議定書是以京都市場機制為落實氣候公約的遵約核心設施,倍受關注的《巴黎協定》第6條市場機制,也再次代表了以碳權為核心之市場機制的關鍵地位。相較於自2009年以來工業國家被要求投入的公部門預算,於今年則以所謂的新集體量化目標(New Collective Quantified Goal; NCQG)做結,加上世界銀行及多邊銀行的體系也早已完成調整綠色融資比例的規畫,今年的第6條市場機制則被認為是能驅動千億私部門資金投入減碳的工具。故此,除歐盟謹守減碳才是正道外,各地均在推廣其參與或準備參與第6條市場機制之概念、技術、資金或服務等。這其中,除瑞士與日本早已深入經營外,印尼是另一個東協的領先者,而新加坡則忙於締結合作備忘錄或協議(已超過10國)。依據統計,目前依據第6.2條提出而經公約許可之先導計畫已達91案,而第6.4條的計畫則預期將在2025年下半年陸續提出試行。會議期間,許多友邦也不斷探求與我國合作推動巴黎機制下減緩成果(mitigation outcomes; MOs或於跨境移轉後被稱為internationally transferable MOs; ITMOs )開發計畫之可能,畢竟這會是他們創造碳資產產與爭取綠色資金的機會。此外,也正由於巴黎機制強調導入全球一本帳的碳權盤查與治理體系,這種建立在鏈結全球碳交易登錄平台基礎(此部分的管制密度仍將取決於公約的最終認定)上的市場導向設計,顯然也成為台灣必須,也唯一能正式鏈結《巴黎協定》的管道。尤其當CBAM是源自歐盟碳定價機制(EU ETS)的改革時透過客觀的自由市場碳價來對應CBAM的憑證價格調整,顯然會是最具邊際效益的作法。
我國應有的借鑒
當《巴黎協定》第6條的市場機制已發展成為全球競逐私部門綠色資金的核心工具,台灣的碳定價機制務必與之緊密結合;一方面為了將我國的減碳成果融入國際認可的體制,更為了我國補強NDC之境外抵換需求,與企業之碳資產管理甚或我國公私部門之國際碳市場經營的條件所必須。目前各國對於碳信用額度的法律定性仍屬多元,新加坡幾乎以之為金融工具,歐盟有研究以準物權或集合請求權之觀點,而法國最近的一份深度研究則以之為無形資產。對於我國而言,就應如何界定之,宜盡早決定,以利相關國家政策與法治調整之推動。此外不論其屬性如何,相關監管體系與法制架構之規畫更涉及跨部會協商與公私協力,宜儘快推動,否則我國恐怕會成為無法被納入國際碳市場體制的國家,成為面對千億價值的碳資產開發,卻無法參與經營並將之轉換為有利我國公私部門需求的僅有工業國家。
氣候公約第6條的最後決議一再敦促先進國家依據其戰略和計劃,與最低度開發國家或島國合作,協助其獲得雙邊、區域和多邊氣候融資的機會。這其中,下列決議建議之事項都是值得我國推動榮邦碳權季時之參考者;
1.酌情增加對地方主導的方法和機構的支援,特別是對調適措施的支援。
2.加強以需求為導向的能力建置、技術援助和預備方案。
3.擴大由國家主導的多年期規劃方法。
4.考慮酌情援用國家既有推動方式來擴大現有專案,而非小型的新專案。
5.儘可能簡化報告要求,各自維持其分擔工作的一致性。
此外,決議文也提及邀請多邊開發銀行和締約方在履行其多邊開發銀行和其他國際金融機構之股東(權益持有人)的職能時,促使這些機構調整其業務模式、管道和工具,以利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和貧困威脅的目標。由於我國友邦大多是目標優先受援國,加上我國在多個多邊開發銀行(如歐洲、亞洲、中美洲等)或國際金融機構(如國際貨幣基金會)都有持份,應有透過這些管道協助強化榮邦碳權計畫效益之機會。
重新檢討我國在碳定價基礎上整合能源效率的可行性
COP29的啟示
IEA稱能源效率為第一燃料(first fuel),歐盟也將其納入在達成2030減碳55%目標上貢獻36%的條件;因其既豐富且開發成本低,至於在促進能源效率的效用上,碳定價則被認為攸關重大;一方面反映在能源價格上的碳價會促進提升能源效率的成本有效,強化一國兌現NDC的籌碼,其次,也會鼓勵消費者的綠色消費,帶動低碳交通、智慧住宅之消費意識及低碳智慧城市之建設。當前由於能源效率計畫欠缺國際認可的減碳方法學,導致直接以能源效率作為碳信用額度抵換計畫標的之碳洩漏或道德風險偏高,然相對於國際間多以獎補助政策來促進能源效率,國際間的能源效率證書(Energy Efficiency Certificates; EECs ),例如義大利的白色證書(White Certificate),卻已運行多年,由於義大利側重火力發電的國家,其這種具市場機制屬性的工具或有實值得參考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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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我國再生能源開發困難,如何借重能源效率的第一燃料屬性,輔導我國相當具國際競爭力的能源效率(ESCO服務產業,發展可作為我國碳定價(碳費)減免或抵換額度的標準與驗證機制,除有助我國NDC之實踐外,更能帶動節能減碳需求端的消費意識。此外,由於此次第6條之細節也包括了所謂MOs使否也及於再生能源(綠電)憑證的考慮,更讓我們有透碳定價機制帶動的以提升能源效率為標的自主減碳能計畫,同樣能在不改變範疇二碳排排係數前提下,以提升能校之行為與簡煥排碳貢獻爭取優惠費率的空間,也為國家目前積極推動的能效提升,注入引領私部門資金投入以及促進ESCO產業發展的契機。
重點投入具市場概念驗證而具國際競爭力的循環經濟應用
COP29的啟示
循環經濟的本質就在減少生產、降低本身即屬廢棄物的碳排、依據一份2021年的報告,循環經濟可減少全球39%的溫室氣體排放。此部分的努力主要聚焦在產業供應鏈的循環設計,並按為範疇1、2、3來做設計。然在此次大會的與會過程中,有兩項已經具產業發展價值的循環經濟應用規劃別值得參考;其一,是日本政府遴選參展的廢棄物能源化與資源化的企業服務;其二,是先進國家多次詢問的航空用用油及友邦探詢的合作開發生質能源(SAF)計畫。在充滿創新概念驗證的今天,會場的財經專家會不斷強調各種類型創新綠色科技應用計畫的財務與永續經營可行性,故此,除前述之碳權或能效計劃外,循環經濟更牽涉到公安衛法規之調適,故此,除計畫完成概念及商業模式 驗證外,個案實證甚至監理沙河都是必要的過程。
我國應有的借鑒
目前我國在面臨CBAM及全球綠色貿易壓力下,雖已在碳盤查上多所著墨,但界定碳排足跡後,不論生產製造(範疇1)、電力使用(範疇2)都還未見制度化的循環經濟減碳誘因政策,至於範疇3部分,更是連碳排數據及可歸責排放主體都未臻明確,遑論藉由循環經濟政策來促進我國減碳目標之達成了。期待最近環境部加速其循環資源促進立法,來填補長久以來的法規調適不足,強化將廢棄物(負債)轉換為資源(資產)的法治基礎,也讓整個管制架構能跳脫管制命令式的高成本模式,而助益於國家NDC之達成。而就上述所觀察到兩項具產業發展價值之循環經濟應用項目而言,其實都有初具雛型可供我國參考之方向,首先,上述日本展出廠商透過創新廢棄物管理設計來落實環經濟(包括不同型態能源的循環應用)及減碳效用的商業模式,已初具雛形,且似乎已在台灣有部分落地服務;相對者,台積電與環境部合作在台中推動的,也正是類似的運作概念。至於在SAF的開發部分,台灣除已經有立足高雄的民間環保團體在積極推動此方面的佈建,更有本土企業之商品業已取得歐盟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之認證,嘗試在台灣積極投入航空用生質能源之開發。準此,若我國現現階段能先聚焦已經具備商業運營模式驗證之項目,連結碳定價機制來降低成本,以及參與推動與友邦之共榮計畫來擴大規模或範疇效益,並進一步導入目前金管會已經在推動中的綠色金融計畫,則或許能為當強我國相當多元的循環經濟遠景,擘劃出一個可供示範的商業模型。除務實思考台灣可以參考優先投的兩大方向外,應外國際間對於循環經濟在綠建築上的應用更給予高度關注,依據新加坡的研究,未來所謂「綠」與「黃」的建築,其價差將高達15%。準此,這似乎有是值得我國借鑒參考之處。
結論
綜上論結,COP29顯然是一個讓人失望的過渡型大會,但也因此隨《巴黎協定》第6條規則書的通過,協定的主要構成要素完成法制化建制,聯合國秘書長及公約執行秘書已經聯合聲明,認為現有的議事程序欠缺效率,未來甚至應針對議題及落實公約目標,以多次較小型的工作會議替代,而減少這種龐大而不務實的議事方式。此外,許多國家及民間NGO似乎也認為,未來的議事重點應側重公約決議事項之追蹤以及各種公私承諾事項之檢視,尤其以如何落實NDC為核心的檢討與經驗交流,更該是重點。
簡單的說,公約正在由決策指導轉型為操作性公約,未來的大會也將更重視主題式的操作規範建置與經驗分享,而下一階段的NDC也必須跳脫單純數字的討論,而強調其量化指標與落實可能性之間的關聯性說明,此外在新建置的第6條架構下,各國推動計畫之經驗、成效檢視與促進各方公私協力之經驗分享,都將成為未來公約的議事主軸,甚至伴隨綠區的企業參與規畫,來展現國家在永續專業服務能力上之競爭力。總之,這些結構性變化之發展,會讓我們更深刻地感受到積極培養我國氣候外交談判,及主導、規劃並參與經營減碳國合計畫之專業人才養成需求,而明年起,隨公約議事方法的逐漸調整,或許我們已可以稱之為後巴黎協定時代的來臨了。 (相關報導: 風評:民進黨把悲劇變鬧劇的本事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