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摯親離世的悲痛,家屬常還得處理一連串繼承相關事務。若不幸出現長輩相繼過世的情況,短時間內繼承兩筆財產,該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是否會被課稅兩次,是許多民眾關心的問題。究竟該如何正確申報,才能合法又合理地保障自身權益?針對這類「短期內連續繼承」的情況,《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作出說明,協助民眾釐清申報方式與稅務規則,減少不必要的稅負與誤解。
「死亡2年前贈與」竟被算入遺產稅
根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遺產稅雖是依據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財產來課徵,但為避免同一筆財產被反覆課稅,法律早已設有減免規定。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5年內所繼承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該部分可免計入遺產總額。若為死亡前6至9年內所繼承,則仍須計入遺產總額,但可依年限遞減扣除,分別為80%、60%、40%、20%。
然而,若前次繼承案件屬免稅或超過核課時間,以至於未被課稅,那麼這些繼承的財產就不屬於「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則不適用此減免,仍須全額併入。舉例來說,假設丁先生於115年6月20日過世,名下包含一筆價值800萬元的不動產,係於111年自妻子戊女士繼承而來,且當時已依法繳納遺產稅,則該筆財產因屬於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課稅,可不計入丁先生的遺產總額。
國稅局曝1情況,仍被追討48萬稅金
若戊女士是在8年過世,則屬於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的情況,800萬元雖需併入丁先生的遺產總額,但可扣除其中40%,即320萬元,可自總額中減除。假設丁先生的遺產淨額,剛好就是多這筆480萬元,那麼依照遺產稅級距,就要繳納10%,也就是48萬元。
若戊女士當年遺產未達課稅門檻,屬於免稅案件,則該筆財產無法適用任何減免,仍須全數列入丁先生遺產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遺產及贈與稅法》、《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相關報導: 父母贈與子女2352萬,竟一毛稅金也沒收!國稅局教「1招」超過244萬免稅額也不怕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