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墾丁國家公園,若你彎腰撿起一根自然掉落的鹿角,你可能會吃上一張3,000到15,000元的罰單。依據《國家公園法》,這樣的行為屬於「採集自然資源」,違法。
但這根鹿角的主人梅花鹿,法律上竟然不是野生動物,而是來自人工復育後野放的「家畜」。也就是說,這些鹿既非野生,也非原生,但牠們的掉落物,卻享有比採集山產還要高級的保護地位。
這樣的邏輯,不荒謬嗎?更荒謬的,還不只如此。
我們再看看另一個案例——綠鬣蜥。這種爬蟲類原產於中南美,屬於外來入侵種,不但會破壞本土生態,還會咬電纜、破壞農作,造成農民嚴重損失。因此,政府一度鼓勵捕捉,甚至付費收購。
但你以為這就結束了嗎?
錯!台灣竟然在某些法規上,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來保護綠鬣蜥,沒有政府的證照打一隻要被重罰!因為綠鬣蜥是政府認定的野生動物。
結果就是:一隻毀田的外來蜥蜴比你家的雞還高貴,一根不是野生動物掉的鹿角卻碰不得。台灣的自然保育法規,早已陷入自我矛盾的泥淖中。
復育成功的物種(如墾丁梅花鹿),無法在法律上被正名為「野生動物」,但它的掉角卻當作神聖資源。而明明該剷除的外來種(如綠鬣蜥),反而在某些條文下被列為「野生動物」,享有保護條款。 (相關報導: 台灣發現最新特有種!秒列「極度瀕危」全球剩數百隻,1繁殖行為很獨特 | 更多文章 )
這不是保育,這是立法上的精神分裂。我不是反對生態保護,而是呼籲:保育的基礎,應該建立在生態學與科學邏輯上,而不是條文拼貼與政治正確。法律應該清楚定義什麼該保護、什麼該控制,不能讓人民在一堆互相打架的法條中,被罰得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