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4年5月19日,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1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中國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18號公告,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徵收反傾銷稅,這項措施從19日起實施。
根據中國媒體報導,中國商務部是在去年5月19日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並稱調查期間需在2025年5月19日前結束。
中國商務部今天指出,本案調查已經結束,認定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將從19日起,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徵收反傾銷稅。
共聚聚甲醛是一種高剛性的工程塑膠,可以部分替代銅、鋅、錫、鉛等金屬材料,可直接用於或經改性後用於汽車配件、電子電器、工業機械、日常用品、運動器械、醫療器具、管道管件、建築建材等領域。台灣是全球重要產地之一,包括長春集團、南亞塑膠、台塑石化等企業具備年產數十萬噸的產能,技術水準可與日、韓競爭。
根據中國商務部公告,中方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泰科納聚合物公司 74.9%
(泰科納聚合物公司)
2.其他美國公司 74.9%
歐盟公司:
1.塞拉尼斯生產德國有限及兩合公司 34.5%
(德國塞拉尼斯生產有限公司)
2.其他歐盟公司 34.5%
台灣公司:
1.台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3.8%
(台灣寶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0%
(台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其他台灣地區公司 32.6%
日本公司:
1.寶塑膠株式會社 35.5%
(寶理塑膠株式會社)
2、旭化成株式會社 24.5%
(旭化成株式會社)
3.其他日本公司 35.5% (相關報導: 海峽上空陰影籠罩 中研院院士吳玉山:台灣為何還缺乏一場國安公開辯論? | 更多文章 )
對原產於美國、歐盟、台灣地區和日本的共聚聚甲醛徵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25年5月19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