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赴陸參加「第8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然臺北律師公會(下稱:北律)認為:全聯會僅用臺灣名稱,且北京政府國臺辦主任劉結一致詞,倡言「和平統一」,又以,與會臺灣人士並未言及3大陸維權律師處遇與李明哲先生案件,所以是矮化國格云云;全聯會長官業已出聲明駁斥,身為全聯會刊物編輯筆者亦有淺見,供各位先進參酌。
或謂:國格與人權,天大地大,豈能含糊?仙逝的李敖之先生,曾諷刺戒嚴時的政府舉措:「政治問題,法律解決;法律問題,經濟解決;經濟問題,政治解決」等語,今全聯會與北律長官,皆為法律人,不是政治咖,自應探討「法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等語,定有明文。《同法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依照前開憲法明文,兩岸間有關「維持現狀」、「臺灣獨立」,均非憲法對兩岸關係之終極目標;況且,依臺灣最高法院實務亦認:中國大陸為我刑法第4條之領土,憲法增修條文亦明定兩岸關係為一國兩區。是以,劉主任所言統一,在憲法上終極目標,並無不妥,只是誰統誰,主張互異。或言:這與目前臺灣主流民意不符,這是國民政府強加人民的憲法;假設:先生肖想郭雪芙,妻子迷戀金城武,但若說這婚姻不順心,所以在外找小三、小王,說什麼:「感情變淡,形同家人」云云,是不能免除婚外情民刑責任的。要另某發展?請離婚!同理,說臺灣主權論至上,請修憲,也請不要若「加泰隆尼亞」的獨立,首領四散奔逃,讓人樂不可支!是以,所謂矮化國格,乃政治語言,更與法律人「就法言法」的自豪迥異,全聯會長官處置並無不妥,此其一。
或謂:劉主任說和平統一說詞,台下應該抗議,亦應為維權律師與李明哲案發難云云。《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二號》:「……單純之沈默除經法律明定視為已有某種意思表示外,不得即認係表示行為。……」等語,著有明文。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號》:「惟大陸地區已於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西元一九九六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等語,著有明文。 (相關報導: 黃介正觀點:撿槍撿到未爆彈 | 更多文章 )
承前,正如敖之先生所言,政治與法律問題,本應涇渭分明,依照全聯會長官駁斥北律聲明,提及沈默不代表贊成。依照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若「無法律明文,擬制規定」,沈默不等同「表示行為」亦不生法律效力。況且,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大陸刑事訴訟法自未有我方學術與實務精闢,然尚可信賴。身為李先生同胞,個人情感上,深表同情,但試問:李先生案是否公開審理?程序是否符合當地法制?話說回來,若北律要以後兩岸交流一律,劍拔弩張,來訪陸人也可問:「你們那周泓旭案是怎地?國安法修正又是否有敵意?」北律不在其位,擅謀其政,強人所難要求,自有不妥,此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