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受爭議的案例浮上檯面。這是興櫃股王公司緯穎(6669)要以一股248元上市了,正當市場準備炒作母公司─緯創「母以子貴」題材時,大家才赫然發現,當年由緯創100%持有的緯穎經過多次釋股,其實緯創加計子公司的持股,已經只剩下57.46%了。
回顧緯穎股權史,其中有2個關鍵,其一是緯穎在2014年以每股18.1元價格現金增資2億元,把資本從1億元擴充至3億元時,母公司緯創放棄了約三分之一認股權,而且該部份的認股權,最終由緯創和緯穎兩家公司的高層及其家人給認購了。
對此,緯創的解釋是因為當時緯穎成立才2年,不希望公司承受過大風險,所以基於愛鄉愛土愛查某的心情,我們決定讓重情重義重粉味的高層去送死。
這樣解釋好像很合理,可是瑞凡~緯穎在2016年7月又辦了一次現金增資,在此前一年(2015年),緯穎的營收破了百億元,稅後EPS是6.53元,還發了4元的股票股利,結果現金增資價是每股20元,而且緯創再次放棄了部份認股權,這你要怎麼說?
興櫃股王緯穎(6669)掛牌首日大漲5成後,隔天股價繼續挺進,反而讓大股東吃小股東豆腐的形象更加突顯(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嗯~當然是因為既然要高層犧牲奉獻,就要讓他們死的更徹底一點嘛!」
Anyway,這就是大致整件事的經過,簡單地說,就是有人利用熟知緯穎營運情況,以及當時緯穎還是家未上市公司、相關資訊不透明的盲點,「疑似」從中獲取了暴利 。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近期的財訊、商業周刊及今周刊等三本雜誌,或者看這個連結。
啊~然後哩?我回頭去看這篇文章,原文作者最後的一段話是:「…是否合乎資本市場的情理法,對緯創股東是否公平,這些問題都值得投資人深思。」
所以,以後碰到這種問題,大家記得就是要深思就對了啦!(本文…終!)
不,我說真的,在台灣這種事的解決之道,真的就是這樣啊!
「媒體告訴你,我已經負責任地大膽揭露真相了, 不然你還要我怎樣?」
「緯創公司也出來告訴大家了,我們作的事全部合法啊!投資一定有風險,申購股票有賺有賠,投資前投資人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無知的鄉民出來瞎起哄:「X~鬼島不意外啦」、「這就是他媽的五鬼搬運啦」、 或者文雅一點的:「這很明顯滴,該公司的品格出現了問題!」(靠~你是被什麼書給洗腦了!)
再然後哩?這件事大概會吵個一、兩週就不了了之了。請問你,如果你是那個緯創的高層,或是下一個有能力搞這種事的人,碰到這種機會,你會不會做同樣的事?(作為「公司的品格」一書作者,我很認真地告訴你,我會!)
這就是本文的目的,除了幹譙、賣股,你還能做什麼?或者說,政府應該做什麼?
提到政府,大家一定以為我會說金管會和證交所。錯、錯、錯、非常錯!
同樣的道理,你也不用去期待那個成天作廣告,打著保護小股東利益的「投保中心」!
在台灣,投保中心的主要功能,除了讓國際看到我大中華民國,「也有」投資人權益保障機制,以及「也可以」作投資人集體訴訟外,最大的功能就是打落水狗,也就是如果檢察官起訴了一家上市櫃公司,他們就會「跟著」提出損害賠償告訴。
最後,政府指的當然更不可能是行政院和總統府。真正的答案是:四大基金!
理論上,四大基金應該持有緯創股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持有緯創1.76%,是緯創第3大股東),由他們以股東身份、行文緯創的獨立董事,要求他們必須針對本案可能損及股東權益一事,提出報告。
獨立董事哩?年輕人,你太淺了,你不知道這些人和公司高層都是同一掛的嗎?
當然,我必須承認這句話真實的成份很高,就算不和公司高層同一掛,我相信台灣有一半以上的獨立董事自己也搞不清楚,到底擔任獨立董事的意義是三小?(恁爸只知道義氣啦!)
But…別忘了,要在制度裡解決問題,一種就是按制度裡的規則來,另一種就是改變制度,而這篇我想談的,就是建立一種典範,再發生類似問題時,後面的人就知道該怎麼做!
其次,你也不用對獨董這麼悲觀。如同我以前演講說的,會當獨董的人通常不會是月領22K的魯蛇,比較有可能的是月領220K的溫拿。對這些人來說,錢的誘惑不見過比得上名聲或是刑責的威脅。
一般人之所以會覺得獨董之無效,如前面說的,更多時候是因為獨董自己也搞不清楚自己的權力和責任。
1)代表外部股東監督公司經營層(這是因為,台灣上市櫃公司經營者和大股東多半合一的關係)。
2)針對爭議事件(如公司購併、高層薪酬)...等,作出決定或提出釐清,以提高公司決策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這也是為什麼,我認為(緯穎上市)這件事應該由四大基金以股東名義提出申請,並要求獨立董事提出調查的主因(因為名正言順嘛)。
對獨董來說,大股東提出要求(特別當股東身分是政府時),他就一定要去做,這麼一來,也就等於必須要讓公司主動做出更多說明,對公司形成壓力。甚至這個報告出來了,如果太偏袒甚至荒謬,獨董可能自己都會面臨到被提告的威脅,或是成為笑柄。
做這件事不管結果如何,它會清楚告訴獨董一件事,你不是坐在那裡舉手開會就有錢拿的,只要公司有事,你就會跟著有事,所以你必須時時掌握公司動態。
接下來,我認為四大基金就可以以損害股東利益為由(背信罪),要求檢察官調查本案。
這個案子只要一成案,SOP就是調查局和檢察官要約談所有的人,母公司緯創董事會所有成員、執行長、財務長、這些人的親友團凡是有認購緯穎的...都會被約談。
接下來你就會看到有立委出面,和一些工商大老開記者會,或是會有大學教授開研討會,不是指責司法人員沒有商業知識,大搞商業白色恐怖,「再這樣下去,不排除將公司外移」,不然就是用學術方式討論,我國現行商事法是否仍有大幅修改的空間。
當然有,雖然結果是一樣,對緯創股東來說,相較於賣股走人,感覺起來是不是爽多了?
當然不是這樣,作為台灣公司治理界的LOCAL KING(我是說吳宗憲啦),我怎麼能講這種話。我要說的是,如果這麼做,那我們就建立了一個SOP;下一次再發生類似的事時,大家都知道接下來發生什麼事了?
-獨董就知道,我的爽日子沒了,一定有人要我去徹查寫報告。所以平常就要注意公司的一些鳥事。
-公司高層就知道,要嘛不要做,要嘛換方法,更重要的是,不能再用股票換錢了,因為一查下去,所有的人都會被浮上檯面。簡單地說,違法的成本提高了。
-四大基金,除了買台積電,你們終於找到一點對資本市場有幫助的正經事做了。
為了這個案子,我又把5年前寫的書中「個案3:企業分割 小股東任人宰割?」中,有關「英業達與英華達」的例子再看一次。真沒想到,發生在2003年的爭議事件,過了10幾年,拿來對照一下,兩者簡直有87分像。
10幾年前發生爭議的大股東掠奪小股東利益,還可以勉強解釋為法令不完備,所以投資人只能乖乖地作深思,10幾年後差不多的事又發生了,如果今天投資人能做還是只能他媽的深思,那我覺得真的該深思的是他媽的政府。
備註:補上兩條新查到的法規 「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前面說的一定合法,這下子看來好像不一定了)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雖符合本準則規定之上市條件,但除有第八、九、十款之任一款情事,本公司應不同意其股票上市外,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得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同條第11款:十一、申請公司係屬上市(櫃)公司進行分割後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新設公司,該上市(櫃)公司最近三年內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移轉,有損害公司股東權益者。
另外,「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7-2條則提到: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規定「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移轉」,係指上市(櫃)公司為降低對分割受讓公司之持股比例,其所進行之股權移轉行為,包括出售、放棄現金增資洽特定人認股等移轉行為。
接下來,我想搬張椅子坐下來,聽看看證交所打算怎麼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