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殺害父親,該怎麼判刑?最新國民法官判決5大爭點,揭開台灣邊緣家庭絕境

隨審判程序步步揭開鍾家人近20年的人生,才知道,這是一個被棄置於社會角落的、罹患思覺失調症的父子都未能接受穩定治療、步步破滅的悲劇...(資料照,謝孟穎攝)

「我不可能想要去殺害我父親,想不通,我怎麼會做這麼可怕的事?但是人生沒有後悔藥,我當下就是在原地等母親回來,好希望時光可以倒流……」-鍾男於法庭證言

2023年12月8日,台北地方法院進行一連4天之「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國民法官審理程序──本案起於2023年1月18日新店安康路民宅「啞鈴弒父案」,多年無業的40歲鍾姓男子扛起啞鈴一次又一次砸擊年近80歲的老父親、砸到頭骨粉碎性骨折與大量出血致死,現場血跡怵目驚心、客廳竹椅還有噴濺的濃稠血漬緩緩流下,檢察官出示證據時一再提醒國民法官,說這些畫面可能造成心理不適。

主流媒體多以「無業男」、「冷血」等標籤評論鍾男,但隨審判程序步步揭開鍾家人近20年的人生,才知道,這是一個被棄置於社會角落的、罹患思覺失調症的父子都未能接受穩定治療、最終一方失控殺人的悲劇。

本案為首件精神疾病者犯案、檢辯雙方均不爭執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的案件,12月15日宣判結果為刑前監護處分3年、有期徒刑12年。參與審理之國民法官生理性別比例較過往平均、跨越各年齡層,甚至有疑似醫護背景的國民法官在精神疾病長效針劑提問上精準提出「loading dose」(加載劑量)用語。法庭提問仔細詢問思覺失調症之發作機轉、治療情況、司法處遇,解開各種迷思

2023072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記者會,國民法官。(顏麟宇攝)
法庭提問仔細詢問思覺失調症之發作機轉、治療情況、司法處遇,解開各種迷思,堪稱教科書等級國民法官審理案件。(資料照,顏麟宇攝)

思覺失調症、用藥順從性、監護處分、《刑法》第19條、57條、87條、98條、272條──各種一般民眾未必能了解的相關名詞在法庭提問裡穿梭,而《新新聞》記者歷經4天法庭觀察、整理5大爭點如下,也請諸位一同思考:這個判決,你怎麼想?

爭點1》為何精神病人犯案「得」減刑?《刑法》第19條在講什麼?

本案檢辯雙方均不爭執的犯罪事實之一為,經亞東醫院精神鑑定報告證實,弒父被告鍾男案發當下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狀況、但仍有部份辨識與控制能力,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得減刑。

《刑法》第19條被部份民眾譏為精神病人的「免死金牌」,然而實質上認定相當嚴格,必須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影響辨識與控制能力,意即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是否真的讓被告不知道自己在違法、無法控制自己要做違法的事。

以本案來說,鍾男弒父時處於急性發作狀態,難以控制地認為父親是「撒旦」、必須除掉,但他也可以辨識自己在攻擊的對象是父親、知道殺人是重罪、一度向警察謊稱父親是在浴室跌倒(但很快就承認犯行),經亞東醫院團隊鑑定有部份責任能力。

小辭典

《刑法》第19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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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過程必須釐清的狀況,也包括《刑法》第57條量刑考量,包括被告犯案動機與手段、犯案所受刺激、生活情況、品行、與被害人關係等。審理過程揭露,鍾男與鍾父皆是思覺失調症患者、發病超過20年,隨著鍾男病情加劇無法工作,加上鍾父有被害妄想、隨時認為東西會被偷、不願出門,鍾男選擇在家陪伴父親10年,打理日常家務跟買三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