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遭民眾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被警方開罰3000元,因不滿被開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是遭到後車「逼車」才會分心違規,要求撤銷罰單。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違規事證明確,原告說法無法採信,因此判決駁回原告請求,並須自行負擔訴訟費用300元。
一名男子駕車行經屏東縣竹田鄉台88線時,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遭民眾檢舉後被警方開罰3000元,他認為自己是因為後方車輛本身也有危險駕駛行為,長時間緊跟其車輛、按喇叭施壓,才導致自己分心,因此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經法院勘驗檢舉人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後認定,後方車輛並未有逼車行為,其行車距離大致正常,跟車狀況也合理。反觀原告確實在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違規行為明確。
法院指出,雖然原告主張自己是受到後車壓力才分心違規,但從影像來看並無明顯逼車或危險駕駛的情況,原告的說法不足採信。加上整起裁罰程序並無違法之處,因此裁定原告敗訴,原裁罰維持不變,原告需自付訴訟費用300元。
變換車道、超車罰款金額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時,如需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變換車道。違反規定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處以新臺幣3000元~6000元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報導: 汽機車加油千萬別加到滿!中油列9大「耗油超傷車」禁忌,7招延長壽命又省錢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