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留下3千萬房產「免繳遺產稅」!國稅局教1招,合法省下大筆稅金

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死亡時已為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得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示意圖/取自Pexels)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死亡時已為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得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家有房產繼承注意!國稅局教1招合法節稅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若土地在繼承人過世時即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遺產可免徵遺產稅。不過,若該土地是在繼承人死亡之後才變更用途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即便申報時已取得相關證明,仍不適用免稅規定。

國稅局指出,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都市計畫中預定供各公用事業機關、地方政府未來取得使用之土地,或雖已開闢使用但尚未完成取得程序之土地,且非私人或民間團體投資興建者。該類土地若因繼承移轉,於特定條件下可適用遺產稅免稅。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申報甲姓被繼承人遺產稅,主張其遺留之A、B兩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新台幣1000萬元及2000萬元,並檢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文件,要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3000萬元。

然經國稅局查證,A地早於民國80年間即已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免稅規定;但B地則於甲君死亡後(114年2月)始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不符合法規規定,故僅A地1000萬元得予扣除,B地仍需列入遺產課稅範圍。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確認土地是否在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已編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確保正確適用免稅規定,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誤判產生稅務爭議。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