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江西廬山市檢察院近日在其官網發佈了一篇文章稱「該院今年以來加大認罪認罰工作力度,適用率穩步提高,由2024年的87.84%提升至100%。在審查逮捕、起訴時,同步開展認罪認罰告知制度,教育引導犯罪嫌疑人真誠認罪悔罪,確保認罪認罰自願真實合法。由於中國大陸的司法制度有別于港澳台地區,中國所適用的是大陸法系而港澳台地區則是英美法系,這兩種天壤之別的法律制度使得,外界對於中國多年來司法不公和司法不透明的現象備受關注。
然而,江西省廬山市檢察院在該文章中還表示「該院積極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導責任,強化與公安、法院的協調溝通,引導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完成退賠退贓、得到被害人諒解等相關手續,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打好基礎、提高效率。上述該說法立刻在中國民間和律師界上引發強烈反彈。
從「零口供」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認為是「有辱公平」
在大陸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提到的「認罪認罰」可以理解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而中國司法特有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適用於國人在中國大陸地區接受司法案件調查時的快速處理辦法,即所謂「零口供」處理。
根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和大陸公安部在2019年發佈的這項檔案顯示,其被解釋為「認罪認罰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其中,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同時,「認罰」,在檢察院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願簽署具結書,願意接受刑罰處罰。
通常在大陸司法實踐中,檢察院的權力要比法院還要大,所以很多案件即便是法院宣判無罪,檢察院還要對此進行「抗訴」(即不認同法院的判決,檢察院被認為是「公共利益的捍衛者」)。
濫用「認罪認罰」百口難辯引爭議
這樣的表述無疑給初次接觸中國法律的人士帶來一定困擾,多數情況下當被中國執法機關逮捕或者傳喚後,所委託的律師則會配合檢察院鼓動你進行「認罪認罰」的思維。
有時這樣的情況也會被濫用,比如在一些涉及行政訴訟後或者合同糾紛等案例時,檢察院會在看守所與你會見時告知你簽署一份標有「認罪認罰」的同意書,即對檢察院(就是公訴機關)所提的任何指控都必須承認,即便是在法院審理階段,這些內容也將作為最後審判的依據。這就好比告訴你「我們是有詢問過你是否認罪,但是你都承認了,所以再辯解也沒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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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不會簽署這份聲明,通常這些人基本上在看守所關押時會遭到所方的各種壓力,最後不得不被迫承認。還有一種更為明顯的情況時,即便你僥倖逃過看守所的折磨後,來到中國監獄,因為沒有認罪認罰,通常是不會讓你快速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