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 專屬文章 詐騙之島-逆風篇》第一線法官心聲:國家嚴懲「詐騙幫凶」,他卻願為「另一種被害人」宣戰法界

「我常常捫心自問『我會不會被騙』,我就判不下去有罪…」任職法官20多年來,他看過太多人誤觸詐騙陷阱,或因「求職」提供帳戶、或替詐騙集團領錢提款,成了站上法庭的「幫助犯」。(柯承惠攝)

「其實看到政府的『國家級打詐計畫』、說要保障『被害人』,我就很想說:我看見『另一種被害人』……即使政府有宣導怎麼防詐騙,我們也會問(貸款詐騙)被告:你真的沒聽過政府宣導嗎?他們會說:有聽過啊,但他不是騙我吧,我只是要借錢、他答應我要幫忙放錢到我帳戶、讓我可以通過銀行貸款,才會寄存摺給他……」台灣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新新聞》特別製作《詐騙之島》專題,深入探討成因、影響和解決之道。

如果今天你賣了一把刀、這把刀被客人拿去殺人了,你就是「殺人共犯」嗎?這樣的命題隨時存在於詐騙議題裡──前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建良指出,所有詐騙案件的核心都是「帳戶」,有帳戶才能讓詐騙集團把被害人的錢存進去、領出來,也必須透過買來的帳戶製造「斷點」,讓檢警難以追查到詐騙集團上游,提供帳戶給不認識的人,就形同提供詐騙必要之工具。

如果可以嚴懲所有提供刀子的人,是否就可以杜絕殺人罪發生?如果嚴懲所有把帳戶交出去的人,詐騙集團是不是就沒帳戶可用了?以這類「不確定故意」將人定罪,對司法來說始終是甜美的誘惑、治安的捷徑,卻也有始終有少數法官願意逆風辦案,其中之一就是錢建榮。

「詐騙專題」配圖-街景、行人。(柯承惠攝)
任職法官20多年來,錢建榮看過太多缺乏社會經驗者誤觸詐騙陷阱,或因「求職」提供帳戶、或替詐騙集團領錢提款,成了站上法庭的「幫助犯」。(柯承惠攝)

任職法官20多年來,錢建榮看過太多缺乏社會經驗者誤觸詐騙陷阱,或因「求職」提供帳戶、或替詐騙集團領錢提款,成了站上法庭的「幫助犯」。幫助犯事實明確、刑度不重,許多法官會直接處簡易判決,錢建榮參與之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卻也明確宣示了:「無知」不是刑罰的對象。

「你很難找到他們犯罪所得,而且永遠都有一批『新』的年輕人被利用…」

錢建榮任職法官超過20年,從台東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到如今最高法院,一路見證台灣「幫助詐欺」歷史演進──剛畢業分發到台東,他幾乎沒處理類似案件,但在桃園開始碰到爆量案件,一開始是以《刑法》339條詐欺罪繩之,後來出現《洗錢防制法》專章、判更重,後來《刑法》又出現339–4加重條款,可處1至7年有期徒刑: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錢建榮知道:「為了因應詐騙集團,政府一直想辦法加重其刑,用《洗錢防制法》說這樣構成洗錢、還修了組織犯罪條例,早期這些案件根本不會上到最高法院。」至於為何要一再修法加重,前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建良曾經的日常,或許就是原因。

「詐騙專題」配圖-台北地方法院、警備車。(柯承惠攝)
儘管政府一直有在宣導詐騙,要抓的人還是抓不完,連所謂「詐騙共犯」都很可能是被「騙」進來的。(柯承惠攝)

檢察官偵辦刑案百百種,陳建良說從毒品、酒駕、竊盜、傷害到詐欺皆有,但全台地檢署在2021年偵辦詐欺案就佔所有案件比例30.1%,高達一年64萬件,檢察官疲於奔命調查釐清:「他到底是被騙被利用的,還是貪小便宜?」 (相關報導: 詐騙之島-弱勢篇》最貧困街友揭發「詐騙集團」營運實況:下一步,他們就是去吃一般人了… 更多文章

辦詐騙案件並不是人們以為的「揪出首腦」,陳建良說案子根本是如潮水般湧進來,包括替詐騙集團取人頭帳戶存摺與金融卡的「取簿手」、受害人匯錢後負責去提款的「車手」、車手頭、中盤的「收水人」、還有所謂「機房」、「水房」,儘管政府一直有在宣導詐騙,要抓的人還是抓不完,連所謂「詐騙共犯」都很可能是被「騙」進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