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李貞秀的「國籍」─賴清德法理台獨的考驗

民眾黨不分區第十五名立委李貞秀的「國籍」是不成問題的大問題。(中評社)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排名十五的李貞秀「國籍」問題,再度成為爭議。這是個老問題─去年大選已經吵過一輪,當時的「主角」徐春鶯最終沒有列入民眾黨不分區名單;這也是個假議題─因為李貞秀還不是立委,儘管依照民眾黨的「兩年條款」默契,她有可能兩年後遞補,但以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押,民眾黨的發展重新布局的可能性高過兩年條款的「默契」;但這還是個大問題─賴清德總統是否準備在他第一任的前半年,就把「務實的台獨工作者」坐實成「法理台獨的實踐者」。

兩岸特殊關係的法制安排,中國不是國籍法的「外國」

民進黨始終不肯承認兩岸「同屬一中」,賴清德反覆強調「兩國互不隸屬」,但他們必須正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律格局,兩岸關係開展後的法律格局就是「一個中國」,這也是為什麼前總統李登輝到蔡英文不談「兩國論」,最多認為兩岸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前總統馬英九用比較繁複的說法「兩岸主權互不承認,兩岸治權互不否認」,簡單講,「兩岸互不隸屬」還是在憲與法的「國家統一前」的框架下,「兩國互不隸屬」即使符合民進黨的情感認知,却與目前憲法增修條文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違。

兩岸關係從漢賊不兩立到密切交流,所有的法制安排,都是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而來,包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換言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國籍法》之外的特別法,陸配參政權也是在兩岸長期交流後的新生產物,是以在條例中明定「非設籍滿十年不得登記參選公職」,意思是但凡參選公職者必須在台設籍滿十年;包括曾經遞補成為南投縣議員的史雪燕、乃至列入民眾黨不分區的李貞秀,都是依此「參政」。

質疑李貞秀不能成為立委者,主張兩岸條例係「擇要規範」,對公職的國家忠誠度應一體適用《國籍法》、選罷法和一干相關法令。內政部和陸委會口徑一致強調擔任公職必須放棄其他國家的國籍,不論「這個國家」是否為我承認。李貞秀則反嗆,「不存在的國籍,要如何放棄?」因為她出入兩岸皆持台胞證,亦並無中國護照;黑熊立委沈伯洋則反駁,「護照僅是行政手續中的技術性文件」,要求李貞秀拿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證明」。

大陸人士入台真的不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內政部或沈伯洋對公職人員的忠誠認知不可謂錯,但內政部、陸委會無視兩岸交流三十多年來的法制格局,就有點莫名其妙了。首先,陸委會的存在基礎,就是「國家統一前」的安排,包括陸港澳都是「特殊關係下的安排」;用白話文講,《國籍法》中的「外國」並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陸港澳人民都不是「外國人」,所以才會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相關報導: 施威全專欄:檢方辦陸配團體─是中共介選?還是臺人商業詐騙? 更多文章

不要以為只有台灣片面做「特殊的安排」,對岸亦復如是,在中國大陸,國籍與戶籍是相互綑綁的,註銷戶籍就失去國籍─繳回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因為對岸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所以不可能出具「放棄國籍證明」,沈伯洋質疑李貞秀,「你來台灣時申請文件,不需要使用以前的中國護照嗎?」所謂「不知中如何抗中」?沈伯洋的無知大概不是裝的,事實是,大陸人來台灣用的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是大陸(中國)公安簽發的「台灣通行證」,以及台灣移民署簽發的「入台證」,就像台灣人前往大陸,用的不是中華民國護照,而是「台胞證」,李貞秀與沈伯洋的駡架,基本上就是雞同鴨講,沈伯洋不承認憲法增修條文和兩岸關係條例的特殊法制架構,又如何能談道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