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不少人會選擇透過每年免稅金額內贈與不動產給子女,以達到財富傳承的目的,現今法令環境不斷變遷,尤其是在房地合一稅制及房地合一2.0 版相繼施行後,不動產分年贈與給子女或繼承可能會衍生未來出售受贈或繼承之房地產繳納較高稅負風險,稅務規劃顯得更加重要。
舉例來說,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後,贈與的取得成本是以公告現值(時價)計價,而買賣卻以市價計價。二者取得成本不同,贈與會造成未來出售時衍生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根據國稅局的統計,房地合一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1. 未辦理申報
例如不熟悉,致未申報;誤認無所得免申報;誤認交易日及取得日是簽約日,致未申報;誤認交換房地不屬課稅範圍;誤認農地免申報卻提不出農證及免課土增稅證明。
2. 成本申報錯誤
未減除折價部分。買賣契約總價申報原始取得成本,未減除與買方協商折價或退款金額。未提出發票、收據或收費細項。
例如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地,應以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誤以贈與人或被繼承人買入價格為取得成本。
又如取得成本限以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支出,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3. 費用認列錯誤
出售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但不包含使用期間之水電瓦斯費用、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及房貸利息等列為費用減除。
4. 誤認二等親買賣案件不用申報
什麼是房地合一稅新制?跟105年以前不動產稅舊制差別在哪裡?我的房地要出售的話,怎樣知道要用新制或舊制申報?
舊制不動產交易稅制之下,土地乃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新制稅法的適用則是105年(西元2016年)1月1日之後持有房地,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有關房地合一稅之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自民國105年(西元2016年)起始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
也就是說,申報時適用舊制或新制不動產稅制,主要是根據房地的「取得日」(所取得之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俗稱過戶)來判斷,105 年1月1日為分水嶺。常見申報錯誤情形是交易日及取得日應填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卻誤填為訂定契約日,及申報期限也應自移轉登記日之次日(含當日)起算30日。
5. 有關繼承取得的房地,怎樣判斷適用舊制或新制?須視以下情形決定
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房屋、土地,如屬於104年12月31日前繼承取得,仍適用舊制。
如屬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是被繼承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是用新制房地合一稅。反之,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則適用舊制規定,但是符合新制規定的自住房地,可以選擇用新制規定申報納稅。 (相關報導: 爸爸過世留下2千萬財產,子女把1500萬全給媽媽養老!國稅局1招判定免繳贈與稅 | 更多文章 )
尤其是納稅人可善用自住優惠條件,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因為財政部已於112年11月2日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持有期間(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